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上易字第236號
上 訴 人 霖興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汪進興
訴訟代理人 張至剛
律師
被
上 訴 人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法定代理人 劉和然
訴訟代理人 陳峰富律師
上 一 人
複代 理 人 張鈺奇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博駿律師
王俐棋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
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十日下午四時
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
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方彬彬
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黃若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江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