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6 年度上易字第 35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易字第350號 上 訴 人 周長輝 訴訟代理人 廖于清律師 複 代理 人 邱亮儒律師       蔡爵陽律師 被 上訴 人 哦思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麗 訴訟代理人 蘇家宏律師       沈俊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2月 15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 年度訴字第262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並為訴之擴張,本院於106 年11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就擴 張之訴裁定如下: 主 文 擴張之訴駁回。 擴張之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原告於本案經終局判決後,於上級審減縮其應受判決事項 之聲明,實質上與訴之撤回無異,依民事訴訟法第263 條第 2 項規定,就該減縮部分,不得復提起同一之訴,亦不得復 擴張該部分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 539判決意旨參照)。 二、本件上訴人於原審訴之聲明係請求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 臺幣(下同)150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其中財產上損害為90 萬元,財產上損害即慰撫金為60萬元(見原審卷第4、8、 9 頁),經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上訴人不服,就全部 金額提起上訴(見本院卷第48頁),於本院減縮其上訴聲 明就非財產上損害即慰撫金部分僅請求10萬元(見本院卷第 52、56頁),則就該減縮部分,實質上與訴之撤回無異,揆 諸上開說明,自不得復提起同一之訴,亦不得再擴張該部分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上訴聲明,上訴人竟再擴張上訴聲 明就非財產上損害即慰撫金部分擴張請求5萬0,416元,及自 追加訴之聲明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第179、180、258頁),亦即共 請求慰撫金15萬0,416 元,就該擴張部分自非合法,是上訴 人就此部分所為訴之擴張,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擴張之訴為不合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容正 法 官 王怡雯 法 官 劉素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莊昭樹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