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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6 年度上易字第 4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居間報酬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易字第45號 上訴人即附 帶 上訴人 良信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美香 訴訟代理人 沈志成律師       吳意淳律師 複 代理人 蔡雅涵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劉亭妤 訴訟代理人 廖于清律師 複 代理人  邱雅涵       蔡爵陽律師       賴映淳律師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林素貞 訴訟代理人 郭惠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 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7月20日下午3時20分, 在本院第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良信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應於收 受本裁定後一週內,具狀陳報上訴聲明請求劉亭妤再給付新臺幣 (下同)123萬元,其中91萬5000元部分是否在第二審所為訴之 追加(第一審聲明請求劉亭妤、阮裕文共同給付183萬元,依可 分債務之債務人應平均分擔債務之法則,此項聲明請求劉亭妤給 付之金額應為183萬元之半數,即91萬5000元),書狀繕本並逕 行寄送對造。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絮雲                法 官 邱育佩                法 官 黃明發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康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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