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上易字第778號
上 訴 人 和富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梁永和
訴訟代理人 陳建昌
律師
受 告知人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鎮球
訴訟代理人 黃膽誠
被
上訴人 蔡雅惠
訴訟代理人 陳世偉律師
複 代理人 陳芸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
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3月26日上午9時在本院第14
法庭續行
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麗惠
法 官 林純如
法 官 王麗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余姿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