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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6 年度上易字第 77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易字第778號 上 訴 人 和富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永和 訴訟代理人 陳建昌律師 受 告知人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鎮球 訴訟代理人 黃膽誠 被 上訴人 蔡雅惠 訴訟代理人 陳世偉律師 複 代理人 陳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 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3月26日上午9時在本院第14 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麗惠               法 官 林純如               法 官 王麗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余姿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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