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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6 年度上更(一)字第 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9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排除侵害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更㈠字第28號 上 訴 人即 附帶被上訴人 新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羅吉宏 共    同 訴 訟 代理人 林俊宏律師 複 代 理 人 陳禹岑律師 被 上 訴 人 即附帶上訴人 黑松通商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 定 代理人 盧功偉 訴 訟 代理人 張玲綺律師        黃捷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 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麗惠               法 官 林純如               法 官 王麗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余姿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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