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上更一字第6號
上 訴 人 禹盛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豐全
參 加 人 佰滙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承達
參 加 人 賓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柏村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豪志
律師
被
上訴 人 鴻屋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全富管理顧問股
份有限公司、改組前為伯鑫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仲義
黃江龍
被 上訴 人 黃蔓琳
訴訟代理人 黃憲男律師
被 上訴 人 吳俊江
上列
當事人間確認
債權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
命再開
言詞辯論,
兩造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具狀具體陳明
為
本件撤銷標的之債權,有無包含已受
強制執行分配完畢部分,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明發
法 官 邱育佩
法 官 林政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康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