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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6 年度上更(一)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4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債權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更一字第6號 上 訴 人 禹盛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豐全 參 加 人 佰滙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承達 參 加 人 賓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柏村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豪志律師上訴 人 鴻屋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全富管理顧問股       份有限公司、改組前為伯鑫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仲義       黃江龍 被 上訴 人 黃蔓琳 訴訟代理人 黃憲男律師 被 上訴 人 吳俊江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 命再開言詞辯論兩造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具狀具體陳明 為本件撤銷標的之債權,有無包含已受強制執行分配完畢部分,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明發                法 官 邱育佩                法 官 林政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康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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