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保險上易字第18號
上 訴 人 品旺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信成
訴訟代理人 許博森
律師
陳羿蓁律師
被
上訴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訴訟代理人 林月雪律師
江鶴鵬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
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下同)一0七年五月三十日下午五
時在本院第四法庭續行
準備程序,
兩造應於一0七年五月十五日
前就附件所示事項具狀表示意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嘉烈
法 官 林鳳珠
法 官 邱 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廖月女
附件:
一、被上訴人於106年1月4日具狀向原審
聲請囑託
鑑定人陳高村
鑑定:「
系爭小客車右前車頭車損,是否為系爭曳引車倒車
時碰撞所致」,並經上訴人於106年1月10日原審言詞辯論時
當庭表示同意鑑定人、鑑定範圍與鑑定方法,則兩造是否已
就鑑定人之選定達成
合意,因此訂立證據契約?
二、兩造若已訂立證據契約,該契約內容是否無礙於公益,且
非
屬法院
依職權應調查之事項,亦不侵害法官對證據評價之自
由
心證,並在當事人原有自由處分之權限內,基於私法上契
約自由及訴訟法上辯論主義與處分權主義之原則,應承認其
效力,以尊重當事人本於權利主體與程序主體地位合意選擇
追求訴訟經濟之程序利益,法院即應受鑑定結果之
拘束?(
最高法院102年度
台上字第246號判決意旨
參照)
三、上訴人得否於本院再行聲請囑託財團法人成大研究發展基金
會或逢甲大學車輛行車事故鑑定研究中心鑑定:「系爭小客
車右前車頭車損,是否為系爭曳引車倒車時碰撞所致」?
四、系爭小客車右前車頭車損之具體金額,有無鑑定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