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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6 年度保險上易字第 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4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保險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保險上易字第18號 上 訴 人 品旺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信成 訴訟代理人 許博森律師       陳羿蓁律師 被上訴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訴訟代理人 林月雪律師       江鶴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 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下同)一0七年五月三十日下午五 時在本院第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兩造應於一0七年五月十五日 前就附件所示事項具狀表示意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嘉烈               法 官 林鳳珠               法 官 邱 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廖月女 附件: 一、被上訴人於106年1月4日具狀向原審聲請囑託鑑定人陳高村   鑑定:「系爭小客車右前車頭車損,是否為系爭曳引車倒車   時碰撞所致」,並經上訴人於106年1月10日原審言詞辯論時   當庭表示同意鑑定人、鑑定範圍與鑑定方法,則兩造是否已   就鑑定人之選定達成合意,因此訂立證據契約? 二、兩造若已訂立證據契約,該契約內容是否無礙於公益,且   屬法院依職權應調查之事項,亦不侵害法官對證據評價之自   由心證,並在當事人原有自由處分之權限內,基於私法上契   約自由及訴訟法上辯論主義與處分權主義之原則,應承認其   效力,以尊重當事人本於權利主體與程序主體地位合意選擇   追求訴訟經濟之程序利益,法院即應受鑑定結果之拘束?(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46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上訴人得否於本院再行聲請囑託財團法人成大研究發展基金   會或逢甲大學車輛行車事故鑑定研究中心鑑定:「系爭小客   車右前車頭車損,是否為系爭曳引車倒車時碰撞所致」? 四、系爭小客車右前車頭車損之具體金額,有無鑑定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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