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再易字第20號
再審原告 仲明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彭兆淦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
被告劉政池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提起再審之
訴,經核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萬元,應徵再審
裁判
費1萬575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之日起7日內,如
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
合法,以裁定
駁回之。另再審原告所具之再審
起訴狀載明由倪廣
海為
訴訟代理人,
惟未提出
委任狀,亦應於
上開期限內併予提出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雅玲
法 官 林俊廷
法 官 王漢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鄭信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