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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6 年度再易字第 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4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再易字第26號 再 審 原告 達達創意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達達美術研究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舜龍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力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 酬再審之訴事件,經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9萬 1,844元,應徵裁判費1萬7,835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 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媛媛                法 官 林翠華                法 官 蕭胤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李映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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