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再易字第26號
再 審 原告 達達創意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達達美術研究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舜龍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
被告力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
承攬報
酬再審之訴事件,經核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9萬
1,844元,應徵
裁判費1萬7,835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
正本之日起5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
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
駁回之,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媛媛
法 官 林翠華
法 官 蕭胤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李映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