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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6 年度再易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2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返還租金等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再易字第9號 再審原告  星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文忠 上列再審原告就其與再審被告康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本院10 5 年度上易字第77號返還租金等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然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萬9512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 項、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 等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4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 444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 五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 條第1 項之規定,認 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瑜娟               法 官 賴劍毅               法 官 邱景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泰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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