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再易字第9號
再審原告 星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周文忠
上列再審原告就其與再審
被告康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本院10
5 年度上易字第77號返還租金等
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然未
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萬9512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 項、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
等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4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
444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之日起
五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 條第1 項之規定,認
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
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瑜娟
法 官 賴劍毅
法 官 邱景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泰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