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勞上易字第105號
上 訴 人 曾順正
被
上訴 人 加鑫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瑞程
訴訟代理人 陳祖德
律師
被 上訴 人 春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常義
訴訟代理人 何宗瑋
張菁菁律師
複 代理 人 郭穎名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6月5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第13
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4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徐福晋
法 官 林哲賢
法 官 郭顏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馬佳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