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6 年度勞上更㈠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上更㈠字第4號 上 訴 人 張榮華 訴訟代理人 余欽博律師 被上 訴 人 喬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喬鈿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燕煇 訴訟代理人 江明軒律師       朱柏璁律師 上 一 人 複代 理 人 黃韵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 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 年3 月15日下午4 時在本 院第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1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方彬彬               法 官 朱美璘               法 官 黃若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江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