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勞上更㈠字第4號
上 訴 人 張榮華
訴訟
代理人 余欽博
律師
被
上 訴 人 喬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喬鈿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燕煇
訴訟代理人 江明軒律師
朱柏璁律師
上 一 人
複代 理 人 黃韵筑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
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 年3 月15日下午4 時在本
院第三法庭續行
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1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方彬彬
法 官 朱美璘
法 官 黃若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江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