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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6 年度勞聲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1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聲字第4號 聲 請 人 李親親       李威成 共同代理人 廖家宏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中僑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勞 工退休金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11月8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勞訴字第9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按准予訴訟救助,於假扣押、假處分、上訴及抗告,亦有效力 ,民事訴訟法第111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兩造間請求給付 勞工退休金事件(本院106年度勞上易字第3號;原審案號:臺 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92號),聲請人於原法院即 曾聲請訴訟救助,並經准許,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7月19 日105年度救字第135號裁定在卷可稽,聲請人既經原法院准許 訴訟救助,揆諸上開規定,其效力自及於上訴,而得暫免繳納 上訴裁判費,其再行聲請訴訟救助,於法不合。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國增 法 官 胡宏文 法 官 黃珮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呂 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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