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勞聲字第4號
聲 請 人 李親親
李威成
共同
代理人 廖家宏
律師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中僑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勞
工退休金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11月8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
勞訴字第9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聲請
訴訟救助,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理 由
按准予訴訟救助,於
假扣押、
假處分、上訴及
抗告,亦有效力
,民事訴訟法第111條定有明文。
經查:
本件兩造間請求給付
勞工退休金事件(本院106年度勞上易字第3號;原審案號:臺
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92號),聲請人於原法院即
曾聲請訴訟救助,並經准許,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7月19
日105年度救字第135號裁定在卷
可稽,聲請人既經原法院准許
訴訟救助,
揆諸上開規定,其效力自及於上訴,而得暫免繳納
上訴
裁判費,其再行聲請訴訟救助,
於法不合。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國增
法 官 胡宏文
法 官 黃珮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呂 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