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建上字第13號
上 訴 人 齊毅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鄭思源
訴訟代理人 劉峻安
陳柏勳
被
上訴人 長臨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于 寧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
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12月7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
12法庭續行
準備程序;上訴人應提出
系爭工程履約、驗收、保固
階段,上訴人發函催告被上訴人履約、修補瑕疵等所有函文,及
上訴人與新北市立樹林高中之合約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6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麗惠
法 官 邱蓮華
法 官 林純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靜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