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建上字第2號
上 訴 人 東山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雅芬
訴訟代理人 黃宗正
律師
被
上訴人 聿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聿鴻
訴訟代理人 歐翔宇律師
複代理人 吳麗如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
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 年8 月1 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
院第11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7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徐福晋
法 官 郭顏毓
法 官 楊博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盈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