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建上字第36號
上 訴 人 恆成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順益
上列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龍門施工處間請
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1 月24日本院106 年度
建上字第36號判決,提起上訴,
本件上訴利益即
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677 萬6,632 元,應徵第三審
裁判費10萬2,183
元,
惟上訴人未繳納,亦未委任
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
關係人為
訴
訟代理人,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之日起5 日內補繳第三
審裁判費10萬2,183 元,及補正律師或具律師資格關係人之
委任
狀,
逾期不補正,即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
準用第442 條第2 項
前段之規定,認為其
上訴不合法,以裁定
駁回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容正
法 官 劉素如
法 官 王怡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千元。
其餘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維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