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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6 年度建上字第 3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上字第36號 上 訴 人 恆成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順益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龍門施工處間請 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1 月24日本院106 年度 建上字第36號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677 萬6,632 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10萬2,183 元,上訴人未繳納,亦未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訴 訟代理人,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 日內補繳第三 審裁判費10萬2,183 元,及補正律師或具律師資格關係人之委任 狀逾期不補正,即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準用第442 條第2 項 前段之規定,認為其上訴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容正               法 官 劉素如               法 官 王怡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千元。 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維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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