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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6 年度建上字第 8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1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上字第89號 上 訴 人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北區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林金玉 訴訟代理人 鄧湘全律師       洪國華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力有營造有限公司、沅達水電工程有限 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 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90 號判決命其給付新臺幣(下同)628萬6,242元本息予被上訴人, 上訴人不服,提起一部上訴,嗣又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請 求廢棄原判決關於命其給付逾498萬0,042元本息部分(本院卷第 83頁),核其上訴利益為130萬6,200元(6,286,242-4,980,042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0,953元,扣除上訴人已繳納之1萬9,0 23元(本院卷第46頁),尚欠第二審裁判費1,930元, 未據繳納 。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3日內, 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 逾期即駁回擴張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7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許炎灶               法 官 周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文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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