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年度建上字第98號
上 訴 人 柏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林岳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上 訴 人 昶捷國際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許明桐律師
劉貹岩律師
主 文
本件應由方玉蘭為
上訴人柏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
承受訴訟人,並
續行訴訟。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之法定
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
當然停止;當事人有訴訟代理人者,訴訟程序不因其法定代理權消滅而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 、第173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而訴訟程序於判決送達後提起上訴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77 條第3 項規定,當事人承受訴訟之聲明,既應由為
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則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前,甚至
言詞辯論終結前 ,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其承受訴訟之聲明,更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自屬當然之解釋(最高法院76年度第10次
民事庭會議決議、88年度台抗字第552號裁定意旨
參照)。
二、本件
上訴人林岳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9年5月13日本院
言詞辯論終結前之109年4月6日更名為柏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變更為方玉蘭,有經濟部函文、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
可參,方玉蘭於109年7月20日
聲明承受訴訟,自應
予以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容正
法 官 紀文惠
法 官 劉素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