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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6 年度海商上易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7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海商上易字第2號 上 訴 人 天霸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大峰 訴訟代理人 林威伯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格林國際物流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本院106年度海商上易字 第2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繳上訴第三審裁判費新 臺幣肆萬柒仟伍佰參拾伍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向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 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同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 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 的金額為310萬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4萬7,535元未據繳納 ,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正,如未依限補正 ,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雅玲 法 官 林俊廷 法 官 王漢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崔青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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