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海商上易字第2號
上 訴 人 天霸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大峰
訴訟代理人 林威伯
律師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格林國際物流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本院106年度海商上易字
第2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繳上訴第三審
裁判費新
臺幣肆萬柒仟伍佰參拾伍元,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上訴。
理 由
一、
按向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
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同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
明文。
二、
經查,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
訴訟標
的金額為310萬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4萬7,535元未據繳納
,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7日內補正,如未依限補正
,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雅玲
法 官 林俊廷
法 官 王漢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崔青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