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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6 年度海商上易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海商上易字第2號 上 訴 人 天霸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大峰 訴訟代理人 林威伯律師上訴人  格林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成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5月 31日本院106年度海商上易字第2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對第二審法院判決聲明不服而提起第三審上訴者,於上訴 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 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 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對本院判決不服,於民國107年6月28日提起第三 審上訴,並於同年7月2日具狀陳報已自行委任林威伯律師為 訴訟代理人,未據表明上訴理由,今已逾20日,尚未提 出上訴理由狀,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收狀資料查詢 清單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59-667頁),依前揭說明,上 訴人之上訴並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雅玲 法 官 林俊廷 法 官 王漢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崔青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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