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00號
聲 請 人 劉瑞蓮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大荷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間
損害賠
償再審之訴事件(106年度再易字第19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
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六年度再易字第一九號損害賠償再審之
訴事件第二審全部準備及
言詞辯論期日之數位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
或為
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
上利益,得於
開庭翌日起至
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
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
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
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
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
持有法庭錄音內容
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
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
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
略以:因伊有當庭屢經身心折磨致情緒激動而事後
忘記庭上所言,則是否有無筆錄相符
之虞,故而有聲請歷次
開庭錄音光碟之必要。
爰聲請准予交付
本件準備及言詞辯論
期日之全部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為本件再審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
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本件再審事件法庭錄音以維護
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惟聲請人依法
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
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湯美玉
法 官 黃裕仁
法 官 謝永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增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