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304號
聲 請 人 張文馨
訴訟
代理人 黃書妤
律師
聲 請 人 巫素蘭
郡捷國際科技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張炎峯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坤旺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
損害
賠償事件(105年度金上字第16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05年度金上字第16號事件中華民國106年5
月25日
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
非正當目
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
當事人及依法得
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上利益,得於
開庭
翌日起至
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
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又依同法第90條之4第1項及法庭錄音
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4項規定,
持有法庭錄音、錄
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
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二、聲請意旨
略以:
本件相對人楊文章於民國106年5月25日在本
院105年度金上字第16號事件準備程序期日,就銷售金融商
品之經過情形、具體時間為陳述,因相對人楊文章之陳述係
本案重要事項,詳實記載有利於本案訴訟之進行,有聲請光
碟補充筆錄之必要;又相對人楊文章關於風險評量表之陳述
,當日筆錄未能呈現相對人楊文章所作說明全貌,為維護伊
等法律上之利益,
爰聲請准予交付
上開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05年度金上字第16號事件之當事人,為依
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
彼等主張為維護法律上利益,聲請
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所為敘明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惟依首
揭說明,聲請人就所取得之法庭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
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聲請人應予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
法 官 曾錦昌
法 官 鄭威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垂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