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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6 年度聲字第 30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304號 聲 請 人 張文馨 訴訟代理人 黃書妤律師 聲 請 人 巫素蘭       郡捷國際科技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張炎峯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坤旺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損害 賠償事件(105年度金上字第16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05年度金上字第16號事件中華民國106年5 月25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正當目 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 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 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 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又依同法第90條之4第1項及法庭錄音 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4項規定,持有法庭錄音、錄 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 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相對人楊文章於民國106年5月25日在本 院105年度金上字第16號事件準備程序期日,就銷售金融商 品之經過情形、具體時間為陳述,因相對人楊文章之陳述係 本案重要事項,詳實記載有利於本案訴訟之進行,有聲請光 碟補充筆錄之必要;又相對人楊文章關於風險評量表之陳述 ,當日筆錄未能呈現相對人楊文章所作說明全貌,為維護伊 等法律上之利益,聲請准予交付上開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05年度金上字第16號事件之當事人,為依 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等主張為維護法律上利益,聲請 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所為敘明尚無不合,應予准許。首 揭說明,聲請人就所取得之法庭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 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聲請人應予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 法 官 曾錦昌 法 官 鄭威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垂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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