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350號
聲 請 人 張丞毅
上列
聲請人因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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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106年度上字第187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為瞭解本院106年度上字第187號事件
民國106年4月13日
準備程序期日開庭狀況,聲請准予交付該
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云云。
二、
按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
當事人及依法得
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
翌日起至
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
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又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
第8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
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
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
與否之裁定。
三、
經查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06年度上字第187號事件106年4月
13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並未敘明有何主張或維
護其法律上利益之事由,
揆諸前揭規定,其聲請尚難許可。
四、據上論結,
本件聲請為無理由,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
法 官 曾錦昌
法 官 鄭威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垂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