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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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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6 年度聲字第 35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7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350號 聲 請 人 張丞毅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華納透天有限公司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 (本院106年度上字第187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瞭解本院106年度上字第187號事件 民國106年4月13日準備程序期日開庭狀況,聲請准予交付該 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云云。 二、按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 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 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 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又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 第8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 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 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06年度上字第187號事件106年4月 13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並未敘明有何主張或維 護其法律上利益之事由,揆諸前揭規定,其聲請尚難許可。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 法 官 曾錦昌 法 官 鄭威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垂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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