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482號
聲 請 人 日商サンフロロシステム株式會社( 即SUN FLUORO
SYSTEM CO.,LTD)
法定
代理人 山田隆清
代 理 人 郭士功
律師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尚合氟素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
(本院106年度重上字第627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聲請交付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0五年度重訴字第八一八號
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法庭錄音光碟,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
定有明文,此項移轉管轄之規定,既規定於民事訴訟法總則
編,於依同法規定聲請事件亦應
適用。次按,
當事人及依法
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上利益,得於
開
庭翌日起至
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
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庭之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等
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
1 項前段、第90條之3 分別定有明文。又交付法庭錄音、錄
影內容之聲請案(事)件,應由錄音、錄影之法院裁定之。
但錄音、錄影之法院與錄音、錄影內容所屬案(事)件卷證
所在之法院不同者,該卷證所在之法院,認有必要者,亦得
裁定之;認無必要者,得將該聲請案(事)件裁定移送錄音
、錄影之法院,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
意事項第3 條亦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其為本院106 年度重上字第627 號請求履行契約
等事件之被
上訴人,為確認被
上訴人於原審開庭陳述之真意
,而有聲請交付該事件第一審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
北地院)105 年度重訴字第818 號事件法庭錄音光碟之必要
等語。
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聲請交付第一審事件法庭錄音
光碟,其錄音及保存該錄音
記錄之法院,均為臺北地院,且
核無司法院所定「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
注意事項」第3 條但書前段之情事,
爰依職權就
上開聲請以
裁定移送於臺北地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陶亞琴
法 官 廖慧如
法 官 黃書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高婕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