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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6 年度聲字第 48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9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487號 聲  請  人  享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胡有相 聲  請  人  蔡淑華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雙華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林正雄間請求居間報酬事件(本院106 年 度重上67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06 年度重上字第67號請求居間報酬事件民 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五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 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 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 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 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 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 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 、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2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為本院106 年度重上字第67號請求居間報酬 事件之被上訴人,因相對人即上訴人於民國106年9月5日準 備程序時,數次指責伊太沒良心,基於保全證據之需,聲 請交付當日法庭錄音等情,已敘明其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 ,核與上開規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 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4項規定,併知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 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鍾任賜 法 官 邱育佩 法 官 黃明發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康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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