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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6 年度聲字第 5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2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54號 聲 請 人 漢唐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國良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極象設計行銷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 事件(本院104年度上易字第1153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但經判處死刑、無 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得於裁判確定後2年內 聲請,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於 民國106年2月3日聲請交付本院104年度上易字第1153號給付 工程款事件歷次法庭錄音光碟。惟該事件業於105年5月24日 判決確定,且非屬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 刑之案件,聲請人於106年2月3日始聲請交付該事件之法庭 錄音光碟,已逾裁判確定後6個月之法定期間,揆諸首揭規 定,其聲請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競文 法 官 范明達 法 官 曾部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鄭兆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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