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54號
聲 請 人 漢唐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徐國良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極象設計行銷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
事件(本院104年度上易字第1153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
上利益,得於
開庭翌日起至
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但經判處
死刑、無
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得於裁判確定後2年內
聲請,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於
民國106年2月3日聲請交付本院104年度上易字第1153號給付
工程款事件歷次法庭錄音光碟。
惟該事件業於105年5月24日
判決確定,且
非屬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
刑之案件,聲請人於106年2月3日始聲請交付該事件之法庭
錄音光碟,已逾裁判確定後6個月之法定
期間,
揆諸首揭規
定,其聲請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競文
法 官 范明達
法 官 曾部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鄭兆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