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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6 年度聲字第 59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599號 聲 請 人 陳世佳 代 理 人 林子琳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通威風力發電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侵權 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 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 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 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民國104年7月1日修正公布之 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 年度訴字第4252號判 決,提起上訴,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 扶助基金會臺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在案,業據其提出財 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覆議決定通知書(本院106 年度上易 字第1230號卷第73頁)、專用委任狀、該分會扶助律師接案 通知書暨案件辦理情形回報單等件(本院卷第4 至5 頁)以 為釋明,堪認聲請人並無資力支出本件第二審訴訟費用。且 依卷附資料,聲請人上訴有無理由,尚待調查辯論,並非顯 無理由,是其聲請訴訟救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容正 法 官 王怡雯 法 官 紀文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金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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