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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6 年度聲字第 60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2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607號 聲 請 人 簡壽美       劉國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牟君志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志鼎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 院105 年度重上字第833 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零五年度重上字第八三三號請求返還不當 得利事件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七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 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 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 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 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 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 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 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本 文、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2 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為本院105 年度重上字第833 號請求返還不 當得利事件之當事人,因其於民國106 年11月7 日準備程序 期日有重要陳述及主張未記明於筆錄,影響聲請人權益, 聲請交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法庭錄音等情,已敘明其維護法 律上利益之理由,核與上開規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依法 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4 項規定,併知聲 請人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 正當目的使用。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詹文馨 法 官 陳麗玲 法 官 藍家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陳禹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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