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6 年度聲字第 63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635號 聲 請 人 先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國卿 訴訟代理人 蔡榮德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中河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 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交付聲請人本院一0六年度重上字第九一號請求給付違約金等 事件於民國一0六年十月二十六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敘明理由 ,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由法院 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此觀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本文 、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項規定自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之訴訟代理人於本院民國106年10月26日 準備程序詢問鑑定人:「根據鑑定報告的鑑定要旨四,鑑定 人是到現場就地下1-3樓機電工程之施工現況與第五項鑑定 依據之工程設計施工圖說做比較而作出本鑑定報告?」,因 當時相對人訴訟代理人在旁出聲告知:「還有施工藍圖」, 鑑定人始附和證稱:「報告上是這樣記載。另外,我還有參 考未附於鑑定報告的施工圖」,為維護聲請人之權益,爰聲 請交付上開準備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6 年度重上字第91號請求給付違約金 等事件之當事人,係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其主張為維 護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於法並無不合,應 予准許。又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 4 第1 項規定,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 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敘明。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國增 法 官 黃珮禎 法 官 胡宏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永訓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