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635號
聲 請 人 先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郭國卿
訴訟代理人 蔡榮德
律師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中河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違約金等事
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交付聲請人本院一0六年度重上字第九一號請求給付違約金等
事件於民國一0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
上利益,得於
開庭翌日起至
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敘明理由
,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由法院
為許可
與否之裁定,此觀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本文
、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項規定自明。
二、聲請意旨
略以:伊之訴訟代理人於本院民國106年10月26日
準備程序詢問
鑑定人:「根據鑑定報告的鑑定
要旨四,鑑定
人是到現場就地下1-3樓機電工程之施工現況與第五項鑑定
依據之工程設計施工圖說做比較而作出本鑑定報告?」,因
當時相對人訴訟代理人在旁出聲告知:「還有施工藍圖」,
鑑定人始附和證稱:「報告上是這樣記載。另外,我還有參
考未附於鑑定報告的施工圖」,為維護聲請人之權益,
爰聲
請交付
上開準備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6 年度重上字第91號請求給付違約金
等事件之當事人,係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其主張為維
護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於法並無不合,應
予准許。又
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
4 第1 項規定,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
或為
非正當目的使用,
併予敘明。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國增
法 官 黃珮禎
法 官 胡宏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永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