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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6 年度聲字第 66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1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661號 聲 請 人 純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子健 訴訟代理人 陳國堂律師       陳啟昌律師 上列聲請人就與相對人興磊資源回收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回復原 狀等事件(本院106 年度重上字第378 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 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11月1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 庭錄音光碟。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敘明理由 ,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由法院 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此觀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本文 、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項規定自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於106年度重上字第378號請求回復原狀 等事件於106年11月1日下午2時進行準備程序,該日訊問證 人部分,伊之記憶與筆錄有所出入,為期明瞭該日開庭內容 ,聲請交付上開準備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以核對筆錄之 記載,維護權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係本院106 年度重上字第378 號請求回復原狀 等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其主張為維 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於法並無不合, 應予准許。又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 之4第1項規定,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 或為正當目的使用,併予敘明。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國增 法 官 胡芷瑜 法 官 黃珮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呂 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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