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661號
聲 請 人 純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子健
訴訟代理人 陳國堂
律師
陳啟昌律師
上列
聲請人就與
相對人興磊資源回收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回復原
狀等事件(本院106 年度重上字第378 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
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11月1日
準備程序期日之法
庭錄音光碟。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
上利益,得於
開庭翌日起至
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敘明理由
,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由法院
為許可
與否之裁定,此觀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本文
、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項規定自明。
二、聲請意旨
略以:本院於106年度重上字第378號請求回復原狀
等事件於106年11月1日下午2時進行準備程序,該日訊問證
人部分,伊之記憶與筆錄有所出入,為期明瞭該日開庭內容
,
爰聲請交付
上開準備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以核對筆錄之
記載,維護權益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係本院106 年度重上字第378 號請求回復原狀
等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其主張為維
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於法並無不合,
應予准許。又
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
之4第1項規定,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
或為
非正當目的使用,
併予敘明。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國增
法 官 胡芷瑜
法 官 黃珮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呂 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