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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6 年度重上字第 16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土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上字第166號 上 訴 人 生生圓美食王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洋兆 訴訟代理人 袁健峰律師       李承訓律師 複 代 理人 鄭詠霓 參 加 人 祭祀公業法人桃園縣李永祥 法定代理人 李茂洲 被 上 訴人 徐婷玉 訴訟代理人 張運弘律師 複 代 理人 徐翊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聲請裁定停止訴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一○六年度壢簡字第一○九 ○號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 理 由 一、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上訴人主張坐落桃園市○○區○○段○○○○○○○○號 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為其與其他共有人所有,上訴人無 權占有如原審判決附圖所示編號257A(面積1075.94平方公 尺)、263B(面積1533.88平方公尺)部分之土地,依民法 第767條及第821條規定,請求上訴人將占用部分返還予被上 訴人與其他全體共有人。被上訴人則抗辯其係向參加人承租 系爭土地,而系爭土地屬參加人所有,僅借名登記在訴外人 李春錦名下,被上訴人為李春錦之外曾孫女,登記為系爭土 地之共有人係由李春錦輾轉繼承而來等語。又參加人已於民 國106年7月25日另行對被上訴人提起民事訴訟,聲明請求被 上訴人將其於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登記移轉返還予參加人, 現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106年度壢簡字第1090號 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下稱系爭訴訟)審理中乙節, 此有系爭訴訟之起訴狀開庭通知書可稽(見本院卷第245 至253、277、279頁)。準此,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係以系 爭訴訟有關李春錦與參加人間就系爭土地有無借名登記關係 及參加人得否請求被上訴人將系爭土地應有部分登記移轉返 還之法律關係為據,且兩造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均表示同意於 系爭訴訟事件終結前暫停本件民事訴訟程序(見本院卷第27 5頁反面),為免裁判兩歧,有損司法威信,並尊重當事人 意願,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邱靜琪 法 官 賴秀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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