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重上字第166號
上 訴 人 生生圓美食王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洋兆
訴訟代理人 袁健峰
律師
李承訓律師
複 代 理人 鄭詠霓
參 加 人 祭祀公業法人桃園縣李永祥
法定代理人 李茂洲
被
上 訴人 徐婷玉
訴訟代理人 張運弘律師
複 代 理人 徐翊昕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
聲請裁定停止訴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一○六年度壢簡字第一○九
○號
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
理 由
一、
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
裁判,以他訴訟之
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上訴人主張坐落桃園市○○區○○段○○○○○○○○號
土地(下合稱
系爭土地)為其與其他共有人所有,上訴人
無
權占有如原審判決附圖所示編號257A(面積1075.94平方公
尺)、263B(面積1533.88平方公尺)部分之土地,依
民法
第767條及第821條規定,請求上訴人將占用部分返還予被上
訴人與其他全體共有人。被上訴人則
抗辯其係向參加人承租
系爭土地,而系爭土地屬參加人所有,僅
借名登記在訴外人
李春錦名下,被上訴人為李春錦之外曾孫女,登記為系爭土
地之共有人係由李春錦輾轉
繼承而來等語。又參加人已於民
國106年7月25日另行對被上訴人提起民事訴訟,聲明請求被
上訴人將其於系爭土地之
應有部分登記移轉返還予參加人,
現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106年度壢簡字第1090號
不動產
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下稱系爭訴訟)審理中乙節,
此有系爭訴訟之
起訴狀及
開庭通知書
可稽(見本院卷第245
至253、277、279頁)。準此,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係以系
爭訴訟有關李春錦與參加人間就系爭土地有無借名登記關係
及參加人得否請求被上訴人將系爭土地應有部分登記移轉返
還之
法律關係為據,且
兩造於本院
準備程序中均表示同意於
系爭訴訟事件終結前暫停本件民事訴訟程序(見本院卷第27
5頁反面),為免裁判兩歧,有損司法威信,並尊重當事人
意願,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邱靜琪
法 官 賴秀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淑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