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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6 年度重上字第 16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7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土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上字第166號 上 訴 人 生生圓美食王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洋兆 訴訟代理人 袁健峰律師       李承訓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 理人 鄭詠霓 參 加 人 祭祀公業法人桃園縣李永祥 法定代理人 李茂洲 被 上 訴人 徐婷玉 訴訟代理人 張運弘律師 複 代 理人 徐翊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十三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 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係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 簡易庭106年度壢簡字第1090號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 (下稱系爭訴訟)有關訴外人李春錦與參加人間就被上訴人 所主張共有之桃園市○○區○○段○○○○○○○○號土地(下合 稱系爭土地)有無借名登記關係、及參加人得否請求被上訴 人將系爭土地應有部分登記移轉返還之法律關係為據,故裁 定於系爭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系爭訴訟民事事件已於民國107年3月2日判決,並於1 07年4月10日確定,有系爭訴訟民事判決及確定證明書可憑 (見本院卷第296至310頁),是停止終竣之事由已發生。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邱靜琪 法 官 賴秀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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