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重上字第166號
上 訴 人 生生圓美食王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洋兆
訴訟代理人 袁健峰
律師
李承訓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 理人 鄭詠霓
參 加 人 祭祀公業法人桃園縣李永祥
法定代理人 李茂洲
被
上 訴人 徐婷玉
訴訟代理人 張運弘律師
複 代 理人 徐翊昕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十三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
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
本件民事訴訟之
裁判,係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
簡易庭106年度壢簡字第1090號
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
(下稱
系爭訴訟)有關訴外人李春錦與參加人間就被上訴人
所主張共有之桃園市○○區○○段○○○○○○○○號土地(下合
稱系爭土地)有無
借名登記關係、及參加人得否請求被上訴
人將系爭土地
應有部分登記移轉返還之
法律關係為據,故裁
定於系爭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系爭訴訟民事事件已於民國107年3月2日判決,並於1
07年4月10日確定,有系爭訴訟民事判決及確定證明書
可憑
(見本院卷第296至310頁),是停止終竣之事由已發生。
三、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邱靜琪
法 官 賴秀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淑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