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重上字第183號
上 訴 人 世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學聖
訴訟代理人 陳恩民
律師
魏翠亭律師
被
上訴 人 新利虹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冷錫光
訴訟代理人 潘正雄律師
李郁芬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
再開
言詞辯論,另行
準備程序,
期日另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
法 官 鄭威莉
法 官 曾錦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陳佳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