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重上字第499號
上 訴 人 台灣浩鼎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念慈
訴訟代理人 方文萱
律師
黃向晨律師
黃博駿律師
被
上訴 人 香港商壹傳媒出版有限公司
兼 上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邱銘輝
被 上訴 人 裴偉
李宜樺
林俊宏
吳明儀
林益民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世祺律師
何念屏律師
賴彥杰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
4 月26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 年度重訴字第554 號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本院於107 年11月7 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民事事件,涉及香港或澳門者,類推
適用
涉外民事
法律適用
法;
侵權行為之行為人,係以出版、廣播、電視、電腦網路
或其他傳播方法為營業者,依其營業地法,香港澳門關係條
例第38條前段、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8條第2 項分別定有
明文。被上訴人香港商壹傳媒出版有限公司(下稱壹傳媒公
司)係香港法人,上訴人主張該公司在我國境內發行之壹週
刊雜誌,刊登如附表一、附表二之一、附表二之二、附表三
所示內容(以下合稱
系爭報導),侵害其名譽權,依
上開說
明,應以我國
民法為準據法,
合先敘明。
二、上訴人主張:壹傳媒公司於民國105 年4 月7 日出刊之第77
6 期壹週刊雜誌中,刊登如附表一所示內容(下稱附表一報
導),影射伊進行內線交易;於同年月14日之第777 期壹週
刊雜誌中,刊登如附表二之一所示內容(下稱附表二之一報
導),指控伊淡化抗乳癌新藥OBI-822 (下稱系爭新藥)解
盲失敗結果,涉嫌操縱股價;附表二之二所示內容(下稱附
表二之二報導),意圖讓讀者誤認伊與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
保險署(下稱健保署)間,有不法利益輸送關係;於同年9
月1 日之第797 期壹週刊雜誌中,刊登如附表三所示內容(
下稱附表三報導),意圖使讀者誤認伊欺瞞社會大眾,涉及
內線交易等不法情事,足使伊之名譽權受損。被上訴人李宜
樺、林俊宏、吳明儀、林益民均為壹傳媒公司之
受僱人,分
別撰寫、審核系爭報導;被上訴人裴偉時任壹傳媒公司法定
代理人
暨壹週刊雜誌社長、被上訴人邱銘輝為
斯時壹週刊雜
誌總編輯,均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等情。
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
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第188條第1項本文、第195條第1項
、公司法第23條第2 項規定,求為命被上訴人
連帶給付新臺
幣(下同)1,000 萬元,及自民事追加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
起算法定
遲延利息,並於自由時報、蘋果日報、中國時報、
工商時報、經濟日報之頭版刊登道歉聲明之判決(原審為上
訴人敗訴之判決,其提起上訴)。於本院之
上訴聲明為:(
一)原判決廢棄。(二)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1,000
萬元,及自民事追加起訴狀繕本送達林益民之翌日起,
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三)被上訴人應連帶負擔費
用,將附件所示道歉暨澄清聲明(下稱系爭道歉聲明)以22
號字體及25公分乘以32公分之版面刊登於自由時報、蘋果日
報、中國時報、工商時報、經濟日報之頭版一日。(四)第
㈡項聲明,願供
擔保請准宣告
假執行(未繫屬本院部分,不
予贅載)。
三、被上訴人則以:附表一報導係探討訴外人翁啟惠於系爭新藥
解盲結果前,以其女兒即訴外人翁郁琇之名義,出售
持有之
上訴人股票,是否涉嫌內線交易之不法行為;附表二之一報
導主軸,
乃上訴人之董事長張念慈,是否涉及操縱上訴人股
價之不法行為,而該報導內容,屬重大公共議題,為可受公
評之事項;附表二之二報導是探討訴外人何小鳳於任職健保
署技正
期間持有上訴人股票,於系爭新藥解盲前出脫持股,
及健保署於核定上訴人之「鼎腹欣」藥物申請提高健保給付
,是否盡審核之責,並未指涉上訴人與健保署間有不法利益
輸送關係;附表三報導之主要內容,在於上訴人高層是否知
悉重大訊息,而涉有內線交易之不法情事,
所稱重大訊息起
始點,與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偵辦該內
線交易事件之起訴書內容相符,均無不法侵害上訴人之名譽
權等語,資為
抗辯。
四、李宜樺、林俊宏、吳明儀為附表一報導之撰文者;林俊宏、
李宜樺為附表二之一、二之二報導之撰文者;林益民為附表
三報導之撰文者;系爭報導均經吳明儀審核,裴偉時任壹傳
媒公司法定代理人暨壹週刊雜誌社長,邱銘輝時任壹週刊雜
誌總編輯等情,
業據上訴人提出雜誌封面、報導、目錄為佐
(分見原審㈠卷第93至97、98至103 頁、185 至186 頁;原
審㈡卷第53至56頁),並為吳明儀所不爭執(見本院㈢卷第
49、50頁),
堪信為真正。
五、上訴人主張系爭報導係不法侵害其名譽權各節,為被上訴人
以前開情詞所否認,
經查:
(一)名譽權之侵害,須行為人因故意或過失貶損他人之社會評
價,而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始能成立。亦即行為人須具
備歸責性、違法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
因果關係,始
能構成侵權行為。又股票上櫃之公司透過資本巿場,自社
會大眾、金融機構募集資金,該公司研發成果、股票交易
等資訊,攸關投資大眾權益,影響資本巿場秩序,該等資
訊與公共利益有關。媒體本於公共利益,自得對於上開資
訊為報導或評論,若
非顯有不實情事,尚難指為構成侵害
公司之名譽。
(二)依附表一報導標題
所載:「代誌大條 檢偵訊實驗團隊確
認 翁啟惠賣股前知解盲失敗」;小標題所載:「翁早知
情 恐涉內線」;內文所述:翁啟惠於104 年2 月18日就
知道解盲失敗的數據,隔天卻賣掉10張股票,涉嫌內線交
易等詞(見原審㈠卷第94頁),參互以觀,可知係針對翁
啟惠於出售該股票時,已知悉系爭新藥解盲失敗,涉嫌內
線交易之不法行為而為報導,並未提及翁啟惠知悉解盲失
敗之途徑為何。
易言之,附表一報導所指涉嫌內線交易者
,為翁啟惠,
而非上訴人,甚為明晰。又依系爭新藥2/ 3
期臨床試驗計畫所採「雙盲隨機安慰劑控制試驗」,上訴
人係委託訴外人日本e-trial 公司、晉加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晉加公司),分別執行盲性管理及資料處理,為上訴
人所是認(見原審㈠卷第3 頁);及士林地檢署偵辦上開
內線交易事件,曾指揮臺北市調查處約談晉加公司等相關
承辦人員各情(見原審㈡卷第274 頁)以察,則被上訴人
辯稱該報導所稱「實驗團隊」、「浩鼎實驗團隊」,泛指
參與系爭新藥相關人員,非單指上訴人等語,應可採信。
附表一報導既僅探討翁啟惠涉嫌內線交易之情事,復未指
稱上訴人於解盲前,即知悉解盲結果,進而將該結果洩漏
予翁啟惠知悉,自難僅因該報導中使用「實驗團隊」、「
浩鼎實驗團隊」等詞,即認有侵害上訴人之名譽。
(三)觀之附表二之一報導以「檢調兩路追查 抓放空禿鷹 浩
鼎高層涉嫌操縱股價」為標題,並以「操縱股價 疑雲重
重」為小標題,內文指明張念慈刻意淡化解盲失敗,反而
一再強調是成功解盲,結果比預期更好,讓檢調懷疑,張
念慈等高層是否為了維護上訴人股價,涉嫌發佈不實訊息
操縱股價等詞(見原審㈠卷第99至101 頁)以察,足認該
報導係將系爭新藥之解盲結果,評論為解盲失敗,並就張
念慈刻意淡化解盲失敗結果,而稱解盲成功之說法,有所
質疑。
申言之,附表二之一報導所指淡化系爭新藥解盲失
敗結果,涉嫌操縱股價者為上訴人高層,而非上訴人,至
為明確。雖依證人陳鈴津結稱:105 年2 月21日解盲後召
開之專家會議,未提到要發布新聞稿,亦無專家在會議當
中提出,要將解盲失敗加入新聞稿當中等詞(見本院㈡卷
第212 頁)以考,固
堪認該報導所稱:「專家看著浩鼎準
備的新聞稿非常詫異,因為太過正面,現場要求把解盲失
敗放進新聞稿」、「沒想到與會專家覺得不妥,要求把解
盲失敗,報告的資料訊息值得再啟研究等幾個字放進去」
、「2016/2/20 浩鼎召開專家會議專家強調解盲失敗」等
情(見原審㈠卷第99、101 頁),並非事實。然該報導所
指涉嫌發佈不實訊息操縱股價者為上訴人之高層,已難指
為侵害上訴人之名譽。佐以上訴人為股票上櫃公司(見原
審㈠卷第268 頁);及工商時報105 年2 月22日報導所載
:上訴人於同年月21日公布解盲結果,初步數據顯示,主
要療效指標未呈現統計學上顯著意義。張念慈強調,新藥
解盲沒有失敗,而是出乎意料的成功(見原審㈠卷第267
頁);自由時報同年月21日報導所述:系爭新藥解盲未過
關是事實,在法規上其實算是失敗的,對股票市場就是利
空,對股價有一定衝擊(見原審㈠卷第266 頁);蘋果日
報同年2 月23日報導亦稱:系爭新藥解盲失敗,不僅導致
單日市值蒸發116 億元,更連累生技股一片「綠油油」。
張念慈昨於臨時法說會表示,系爭新藥對癌症療效十分明
確,相信臨床數據會被國際組織所接受,還透露會以個人
名義進場護盤等各詞(見原審㈠卷第269 頁)以察,顯見
附表二之一報導於105 年4 月14日出刊前,已有部分媒體
就系爭新藥之解盲結果,評論為解盲失敗,恰與張念慈強
調之解盲成功,大相徑庭。
是以,被上訴人本於公共利益
,以系爭新藥因解盲結果,無從申請藥證,對於廣大投資
人而言,屬於解盲失敗,質疑張念慈竟強調系爭新藥解盲
結果具有療效,刻意淡化解盲失敗之結果,應屬不實訊息
為由,進而報導張念慈強調以個人名義進場護盤,為涉嫌
操縱上訴人股價之評論,要無不法侵害上訴人之名譽可言
。
(四)依附表二之二報導之小標題所載:「技正擁股 瓜田李下
」及其全文內容(見原審㈠卷第102 至103 頁)以觀,係
就何小鳳於任職健保署技正期間持有上訴人股票,於系爭
新藥解盲前出脫持股,及上訴人之「鼎腹欣」藥物向健保
署申請提高健保給付之核定過程而為報導。佐以聯合新聞
網105 年3 月26日報導所載:何小鳳曾認購上訴人股票96
張,其中76張在到健保署任職前後數月賣出,剩下20張於
104 年3 月賣出(見原審㈡卷第347 頁);及全民健康保
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共同擬訂會議藥品部分第2 次
(102 年4 月11日)、第7 次(103 年2 月20日)會議紀
錄所載:上訴人之「鼎腹欣」藥品於102 年4 月11日納入
健保給付,並核定支付價為每粒1,404 元;上訴人曾於10
2 年6 月申請提高「鼎腹欣」藥品支付價未獲核准;上訴
人
復於103 年2 月申請提高「鼎腹欣」藥品支付價,經健
保署核定支付價提高為每粒3,138 元等情(見原審㈠卷第
128 至129 頁、第154 至155 頁),
足徵上開報導與事實
相符。再
參諸台視新聞於105 年3 月29日所為:檢調查出
當年認股名單,發現現何小鳳認購96張,售股利益恐怕上
看2,500 萬元,由於身分敏感,加上買股時機引發質疑,
何小鳳負責涉外事務和部分藥品業務,股票買賣是否有運
用職務之便,啟人疑竇等報導(見原審㈡卷第348 頁),
堪認附表二之二報導於105 年4 月14日出刊前,已有媒體
就何小鳳有無利用職務之便,買賣上訴人股票,加以報導
。而健保署關於健保藥品支付價之核定,本屬可受公評之
事項,被上訴人質疑健保署核定提高「鼎腹欣」藥品之支
付價,恐有獨厚上訴人之評論,係對健保署之核定過程有
所質疑,並未指明上訴人與健保署間存有不法利益之輸送
關係,尚不能認有何不法侵害上訴人之名譽。
(五)
觀諸附表三報導所稱:檢方確認104 年8 月28日專家會議
是重大訊息起點,參與該次會議事後還賣股的浩鼎高層涉
嫌內線交易;辦案人員稱之為五巨頭專家會議,會中討論
重點在於因應系爭新藥實驗不如預期的結果,並決定提早
解盲;據檢調蒐證,該次專家會議後,決定改變系爭新藥
的臨床判讀方式,把原本的獨立判讀中心(即CR)數據,
改為個別醫師報告(即LR)為主,同時對外宣布提前解盲
及公布研究數據,希望透過改變方式得出不同的研究結果
,以挽回新藥研發成功的機會各節(見原審㈡卷第54至55
頁),
核與士林地檢署檢察官105 年度偵字第5765、1078
1 號起訴書所載:上訴人於104 年8 月28日召開專家會議
,上訴人之董事長張念慈、副董事長許友恭、總經理黃秀
美、研發長游丞德、醫學處處長廖宗志(下稱張念慈5 人
)均已明確知悉惡化事件人數確定無法達到原試驗計畫所
定最後分析條件(即惡化人數達289 人為進行最後分析之
唯一條件),並因檢定力未達試驗計畫之預期,使上訴人
執行本單一樞紐性試驗通過新藥查驗登記之機率極微,其
具體內容不
惟涉及上訴人整體營運業務,且對正當投資人
之投資決定,均有重要影響,仍決定於未達原定解盲條件
下即逕行解盲,
核屬對於上訴人股票價格有重大影響之消
息,該重大消息於該專家會議後,已屬明確;上訴人明知
該專家會議結論維持惡化事件人數以CR判讀之標準,為美
化實驗數據,提高試驗檢定力及使上述解盲程序符合試驗
計畫規定,仍於同年9 月間,取得該專家會議出席之專家
同意後,向衛生福利部申請將判讀方式變更為LR,經衛生
福利部於同年12月15日核准;張念慈5 人在該重大消息公
開前之同年9 月至105 年1 月止,分別出脫持有之上訴人
股票等犯罪事實(見原審㈡卷第228 、232 至234 頁)大
致相符,堪認附表三報導檢方認定之相關內容,並非不實
,
難認該部分報導有侵害上訴人之名譽。至附表三報導所
稱:檢調查出,由於當時實驗最終收案人數為349 人,癌
症復發人數達229 人,佔收案人數約6 成5 ,明顯比預期
還要高,這對新藥研發是很嚴重的狀況,檢調研判浩鼎高
層當時已猜到解盲失敗,所以重大訊息起始點,應該是此
次會議確立等內容(見原審㈡卷第55至56頁)。依陳鈴津
證述:原來預估的惡化人數289 人,週刊所寫復發人數22
9 人比預期高,這句話不對。預估跟實際有出入的話,有
兩個解釋,其一為系爭新藥太好,本來要有289 人惡化,
一直沒有達到。另一為對照組的存活期,比預估還要長,
所以不會達到289 人,就是沒給新藥,比原來預估還要長
(見本院㈡卷第214 頁)以觀,固可認該報導所稱:癌症
復發人數明顯比預期還要高乙節,與事實不符。然該報導
是否侵害上訴人之名譽,應依報導內容之整體為斷。參以
該報導以「重大訊息高層賣股」為小標題,足悉其報導主
軸,乃是針對上訴人之高層於知悉104 年8 月28日專家會
議之結果後,於該重大消息公開前,竟陸續出脫持股,涉
嫌內線交易而為報導,則該報導所稱系爭新藥癌症復發人
數,明顯比預期還要高乙節,顯非其論述主題,應可認定
。以故,不能以該部分之誤載,即認因此侵害上訴人之名
譽。
(六)上訴人主張系爭報導不法侵害其名譽權,並不足採,其依
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85 條第1 項、第195 條第
1 項規定,請求李宜樺、林俊宏、吳明儀、林益民;依公
司法第23條第2 項、民法第185 條第1 項,請求裴偉;依
民法第185 條第1 項規定,請求邱銘輝;依民法第184 條
第1 項前段、第188 條第1 項本文,請求壹傳媒公司,亦
即被上訴人應連帶賠償1,000 萬元之非財產上損害,及刊
登系爭道歉聲明,均屬無據。
六、
綜上所述,上訴人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85 條第
1 項、第188 條第1 項本文、第195 條第1 項、公司法第23
條第2 項規定,請求被上訴人連帶給付1,000 萬元,及自民
事追加起訴狀繕本送達林益民之翌日起,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負擔費用,將系爭道歉聲明以22號字
體及25公分乘以32公分之版面刊登於自由時報、蘋果日報、
中國時報、工商時報、經濟日報之頭版1 日,均無理由,不
應准許。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於法並無不合,
上訴意
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
訴。
七、
本件事證
已臻明確,
兩造其餘之攻擊或
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
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
逐一論列,
附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鍾任賜
法 官 黃明發
法 官 林政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
(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
有律師資格之人之
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
格證書及釋明
委任人與
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第1項但
書或第2項(詳附註)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韻雅
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
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
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
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
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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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壹週刊雜誌第776期(105年4月7日出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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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頁碼 │ 報導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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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封面 │代誌大條 檢偵訊實驗團隊確認 翁啟惠賣股前知解盲失敗│
│ │第20-21 頁│(封面全彩標題) │
│ │ │ (第20-21頁全彩大字跨頁標題) │
├──┼─────┼──────────────────────────┤
│ 2 │第20頁 │檢調偵辦浩鼎內線交易案又有重大進展!浩鼎實驗團隊在被│
│ │ │檢調約談時證實,翁啟惠2月18日就知道解盲失敗的數據, │
│ │ │隔天卻賣掉10張股票,涉嫌內線交易至為明確。 │
├──┼─────┼──────────────────────────┤
│ 3 │第20頁 │士林地檢署偵辦浩鼎內線交易案,連日來馬不停蹄約談與解│
│ │ │盲過程及賣股有關的人士,除了為中研院院長翁啟惠處理股│
│ │ │票的三名證券營業員和銀行理專外,負責新藥實驗的團隊成│
│ │ │員也被約談。檢調突襲式約談實驗團隊,成員猝不及防,有│
│ │ │人證實,翁啟惠二月十八日就知道解盲失敗的數據,而非浩│
│ │ │鼎對外宣稱的十九日傍晚前均沒有人知道解盲結果。 │
├──┼─────┼──────────────────────────┤
│ 4 │第20-21頁 │知情人士透露,實驗團隊的證詞如果屬實,等於進一步咬死│
│ │ │翁啟惠涉嫌內線交易。根據檢調取得的最新證詞,十八日浩│
│ │ │鼎啟動解盲程序,翁啟惠第一時間就獲悉結果,浩鼎董事長│
│ │ │張念慈向媒體指稱翁啟惠是十八日聽理專的建議,才決定賣│
│ │ │股票的說法,似乎已被實驗團隊的證詞給戮破。 │
└──┴─────┴──────────────────────────┘
┌───────────────────────────────────┐
│附表二之一:壹週刊雜誌第777期(105年4月14日出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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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頁碼 │ 報導內容 │
├──┼─────┼──────────────────────────┤
│ 1 │封面 │檢調兩路追查 抓放空禿鷹 浩鼎高層涉嫌操縱股價 │
│ │第18-19 頁│(封面全彩標題) │
│ │ │(第20-21頁全彩大字跨頁標題) │
├──┼─────┼──────────────────────────┤
│ 2 │第18頁 │檢調偵辦浩鼎涉內線交易案,再有驚人發現,浩鼎在收到解│
│ │ │盲失敗報告後,曾召開專家會議,邀請實驗臨床團隊專家參│
│ │ │加,與解盲新藥關係不大的中研院院長翁啟惠也出席,專家│
│ │ │看著浩鼎準備的新聞稿非常詫異,因為太過正面,現場要求│
│ │ │把「解盲失敗」放進新聞稿,沒想到張念慈隔天親自主持記│
│ │ │者會,仍刻意淡化解盲失敗,反而一再強調這是「成功」解│
│ │ │盲、結果比預期更好,種種不尋常舉動,讓檢調懷疑,張念│
│ │ │慈等高層是否為了維護浩鼎股價,涉嫌發布不實訊息操縱股│
│ │ │價。 │
├──┼─────┼──────────────────────────┤
│ 3 │第20頁 │但檢調發現,張念慈的作法比翁啟惠更誇張,浩鼎收到解盲│
│ │ │報告郵件後,召開專家會議,卻先擬好一份「十分正面」的│
│ │ │新聞稿,給與會的專家過目,沒想到與會專家覺得不妥,要│
│ │ │求把「解盲失敗,報告的資料訊息值得再啟研究」等幾個字│
│ │ │放進去,張念慈卻違反專家意見,不僅一反解盲常由實驗臨│
│ │ │床計畫總主持人召開記者會的慣例,改由他親自主持,還在│
│ │ │記者會現場淡化解盲失敗,強調「這是成功的解盲,達到的│
│ │ │結果比預期好,沒有失敗,也不是挫敗,而是出乎意料的成│
│ │ │功」。 │
├──┼─────┼──────────────────────────┤
│ 4 │第20頁 │(右下方圖表「浩鼎解盲事件簿」) │
│ │ │2016/2/20 │
│ │ │浩鼎召開專家會議 專家強調解盲失敗 │
└──┴─────┴──────────────────────────┘
┌───────────────────────────────────┐
│附表二之二:壹週刊雜誌第777期(105年4月14日出刊) │
├──┬─────┬──────────────────────────┤
│編號│ 頁碼 │ 報導內容 │
├──┼─────┼──────────────────────────┤
│ 5 │第21-22頁 │另外,檢調偵辦過程中,也發現一名官員似乎未利益迴避,│
│ │ │即衛福部健保署醫審及藥材組技正何小鳳。她在健保署任職│
│ │ │期間,該署核准了浩鼎一款腸炎的藥,何女卻認購了九十六│
│ │ │張浩鼎股票,解盲前還全數出脫持股。 │
│ │ │本刊調查,何小鳳原是藥師出身,2013年9月從食藥署調任 │
│ │ │健保署技正。巧合的是,浩鼎公司在2013年4月,向健保署 │
│ │ │申請給付該公司新藥Dificid Film-coated Tablet 200mg,│
│ │ │這款名為「鼎腹欣」的新藥是抗生素的一種,主要為治療腸│
│ │ │炎,一顆就要一千零四元,同年六月,浩鼎再次向健保署「│
│ │ │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共同擬定會議」爭取,提高該藥品│
│ │ │單價為三千一百三十八元,依舊未通過。 │
│ │ │ 到了2014年2月,浩鼎再次向健保署提案爭取該藥單價提高│
│ │ │為每顆三千一百三十八元,這次卻通過了,而且健保署核定│
│ │ │價格完全依照廠商建議單價照准,一毛也沒減,每顆藥品健│
│ │ │保給付多出一千七百三十四元。……只是當初浩鼎將每顆藥│
│ │ │價提高,健保署一度認為「對財務衝擊太大」,所以沒有通│
│ │ │過,但第三度爭取提高藥價,健保署卻以新藥上市,加上使│
│ │ │用量不高,對健保財務影響不大為由通過,反觀不少藥廠被│
│ │ │健保署狠狠砍價,健保署此舉恐引來獨厚浩鼎的聯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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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壹週刊雜誌第797期(105年9月1日出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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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頁碼 │ 報導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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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10頁引言│沉寂多時的浩鼎案有重大突破,檢方不僅就訊副總統陳建仁│
│ │ │作證,確認去年8月28日他曾參與的浩鼎專家會議是重大訊 │
│ │ │息起點,參與該次會議事後還賣股的浩鼎高層涉嫌內線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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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第10-11頁 │小標題:數據不佳 大老會診 │
│ │ │檢察官訊問陳建仁的關鍵處,在於去年八月二十八日,浩鼎│
│ │ │曾召開專家會議,合計邀請五位在醫學上具重量級人士參加│
│ │ │,辦案人員稱之為五巨頭專家會議,會中討論重點在於因應│
│ │ │抗癌新藥OB-822臨床實驗不如預期的結果,並決定提早解盲│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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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第11頁 │據檢調蒐證,五巨頭專家會議開會後決定改變浩鼎研發乳癌│
│ │ │新藥的臨床判讀方式,把原本的獨立判讀中心(central │
│ │ │read)數據,改為個別醫師報告(local read)為主,同時│
│ │ │對外宣布提前解盲及公布研究數據,希望透過改變方式得出│
│ │ │不同的研究結果,以挽回新藥研發成功的機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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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第11-12頁 │小標題:重大訊息 高層賣股 │
│ │ │檢調查出,由於當時實驗最終收案人數為三百四十九人,癌│
│ │ │症復發人數達兩百二十九人,佔收案人數約六成五,明顯比│
│ │ │預期還要高,這對新藥研發是很嚴重的狀況,檢調研判浩鼎│
│ │ │高層當時已猜到解盲失敗,所以「重大訊息」起始點,應該│
│ │ │是此次會議確立,不是今年二月二十一日解盲數據判讀出爐│
│ │ │那一天。五巨頭會議後,浩鼎總經理黃秀美、副董事長許友│
│ │ │恭等十三名公司高層陸續出脫持股六百六十七張股票,金額│
│ │ │估逾三億三千一百萬元,調查局認為涉嫌內線交易,已於日│
│ │ │前函送士林地檢署偵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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