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年度重上字第511號
上 訴 人 周怡君
合麟國際商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共 同
顏鳳君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 人 劉又瑄律師
訴訟代理人 呂秋𧽚律師
複 代理 人 陳建宇律師
上 訴 人 林寀志(原名林政賢)
訴訟代理人 郭瓔滿律師
孫浩偉律師
張致祥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 人 林聖凱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9月24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14法庭續行
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青蓉
法 官 周美雲
法 官 賴彥魁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