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重上字第550號
上 訴 人
即被
上訴人 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羅智先
訴訟代理人 陳姵君
律師
陳瑞斌律師
蘇淑華律師
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 清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周泰
訴訟代理人 葉鞠萱律師
被上訴人 應普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周雨台
被上訴人 師秀玓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丁玉雯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交付租賃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
開
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許炎灶
法 官 黃欣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育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