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重上字第609號
上 訴 人 菱光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倪道昇
訴訟代理人 幸大智
律師
楊敦和律師
許雅婷律師
被
上訴人 忠明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昭發
訴訟代理人 柏有為律師
張峪嘉律師
林聖峰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撤銷仲
裁判斷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
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2月23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3
法庭續行
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傅中樂
法 官 陳清怡
法 官 林玉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敬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