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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6 年度重上字第 75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1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報酬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上字第751號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模里西斯商INNOVATIVE SONIC LIMITED 法定代理人 劉淑慧 上 訴 人 創新音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淑慧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志文律師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北美智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鍾光 訴訟代理人 楚曉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報酬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 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0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上午十 時在本院第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兩造應於一0七年十一月三十 日前就附件所示事項具狀表示意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嘉烈               法 官 高明德               法 官 邱 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廖月女 附件: 一、訴外人模里西斯商NORTH AMERICA INTELLECTUAL PROPERTY   CORPORATION(下稱模里西斯北美智權公司)是否受上訴人   模里西斯商INNOVATIVE SONIC LIMITED(下稱模里西斯創新   音速公司)委任,辦理系爭專利申請事宜? 二、模里西斯北美智權公司是否對模里西斯創新音速公司享有服   務費與代墊規費債權美金5萬8,650.09元? 三、模里西斯北美智權公司是否於103年4月19日將其對模里西斯   創新音速公司之上開債權美金5萬8,650.09元讓與被上訴人   北美智權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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