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重勞上字第32號
上 訴 人 台灣新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惠茹
備位
被告 新蛋國際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台灣新蛋網股份
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昀熹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明展
律師
吳龍偉律師
被
上訴人 張簡正裕
訴訟代理人 蔡育盛律師
複代理人 劉柏村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確認
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
,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 並指定於民國107年8月8日上午10時30分
在本院第十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瑜娟
法 官 蕭清清
法 官 沈佳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蕭麗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