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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6 年度非抗字第 2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3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選派檢查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抗字第22號 再抗告人  盛茂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意千股份有限公司之代表人黃悠美 代 理 人 盧明軒律師 相 對 人 永大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錫正 上列當事人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 12月20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抗字第627號裁定,提起再抗 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相對人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聲請為再抗告人選 派檢查人,原法院以105年度司字第120號裁定選派丁金輝會 計師為再抗告人之檢查人,檢查再抗告人自民國101 年1月1 日起今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再抗告人不服,提起抗告 ,抗告法院以105年度抗字第627號裁定認其抗告無理由為由 ,駁回其抗告(下稱原裁定)。再抗告人不服,對之提起再 抗告。 二、再抗告意旨略以:伊會計表冊及財務報表均由董事會編造, 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後,交由股東會承認,相對人實無不能或 難以取得伊財務報表或無法知悉營運狀況,況相對人本得依 公司法第210條規定請求查閱、抄錄伊相關簿冊,其捨此 不為,逕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聲請選派檢查人,顯屬 權利濫用,亦違誠信原則,抗告法院未依證券交易法第38條 之1第2項之規定,審酌本件是否有選派檢查人之必要性,即 遽准相對人所請,自有不當,提起再抗告,求予廢棄原法 院歷審裁定,駁回相對人之聲請等語。 三、非訟事件,抗告法院之裁定,除以抗告不合法而駁回者外 ,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再為抗告,僅得以其用法規顯有錯 誤為理由。此觀非訟事件法第45條第1、3項規定自明。所謂 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指裁判違背法規或現存判例解釋者, 或法院所為之裁定,就其取捨證據所確定之事實適用法規顯 有錯誤而言,不包括認定事實不當之情形在內(最高法院80 年台上字第1326號、71年台再字第210號、63年台上字第880 號判例參照)。又當事人對於非訟事件抗告法院所為抗告有 無理由之裁定再為抗告,應就該裁定如何適用法規顯有錯誤 ,為具體之指明,否則,其再抗告自難認為合法。 四、經查: ㈠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之少數股 東的資格,要符合「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 數百分之三以上之股東,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 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之要件即可,別無其他限制,縱 該股東為該公司之董事亦然。至證券交易法第38條之1第2 項規定聲請主管機關檢查發行人之特定事項或有關書表、 帳冊之少數股東的資格,則須符合「繼續一年以上,持有 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 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之股東」之要件,顯較 前開公司法之規定有所限制。而相對人所稱再抗告人並非 公開發行公司等語(見原審抗字卷第15頁),為再抗告人 所不爭,足徵再抗告人即非「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 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是再抗告人之少數股東即無 須依前開證券交易法之規定申請主管機關就再抗告人之帳 冊進行檢查,自無從強將前開證券交易法所定主管機關就 該股東申請就發行人之特定事項或有關書表、帳冊進行檢 查時,賦予「認有必要時」之職權審酌要件,據為法院受 理相對人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聲請選派檢查人時, 始得准許辦理之要件。是再抗告人異此之抗辯,不足以採 。 ㈡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少數股東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以 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顯與公司法第210 條 規定股東請求查閱或抄錄公司之「章程、歷屆股東會議事 錄及財務報表」有間,況少數股東行使公司法第245條第1 項規定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之權利,亦非以公司法第210 條第2項規定為前提要件;且少數股東依公司法第245條第 1項規定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其資格除具備繼續1年以上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或公司資本總額)3%之要件外,別 無其他限制,則再抗告人以相對人不先依公司法第210條 規定為請求,即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聲請法院選派 檢查人,係違反民法第148條規定云云,殊無可取。 ㈢此外,再抗告人其餘所陳各節,核屬抗告法院職權認定相 對人得行使檢查權之事實當否問題,要與適用法規是否顯 有錯誤無涉,再抗告人亦未具體指出原裁定有何違背法規 或現存判例解釋之顯有錯誤,其所舉有利之實務見解均非 判例,依上說明,其再抗告自非有理。 五、從而,原裁定並無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情事,再抗告意旨指 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競文 法 官 曾部倫 法 官 范明達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高澄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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