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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7 年度上字第 115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字第1156號 上 訴人即 被 上訴人 台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景文 訴訟代理人 許偉勳       李師榮律師       管茹律師 複 代理人 許維帆律師 被 上訴人 元達氣體有限公司 即上 訴 人 法定代理人 曾滄龍 訴訟代理人 謝逸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9月27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12 法庭續行準備程序。台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請就原證26「臨時架 設替代管線費用」逐一列舉請求之項目及金額,並說明及舉證各 項目係原有之設備重建或係新增之工程、設備,及各項設備之耐 用年限,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麗惠               法 官 邱蓮華               法 官 林純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靜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