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上字第1351號
上 訴 人 漢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邱雅慧
訴訟代理人 吳發隆
律師
被
上訴人 元麒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展鵬
訴訟代理人 孫丁君律師
謝建弘律師
黃儉忠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續行
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許炎灶
法 官 黃欣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靜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