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上字第1487號
上 訴 人
即被
上訴人 李宜盈
傅綠芳
陳興仁
上 一 人
訴訟
代理人 許芳蓮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葉美岑
王宏仁
葉鎂暳
林志穎
林毅豪
許秋蓮
上九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中騤
律師
被 上訴人
即 上訴人 帝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河生
訴訟代理人 陳建勳律師
林靜怡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
,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9月16日上午10時30分
,在本院第14法庭續行
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徐福晋
法 官 林哲賢
法 官 郭顏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馬佳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