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上字第210號
上 訴 人 野興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克文
訴訟代理人 姜鈺君
律師
林攸彥律師
被
上訴人 圳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黃若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孟柔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
再開
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賴劍毅
法 官 楊雅清
法 官 陳君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郭姝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