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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上訴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7 年度上字第 2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5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字第211號 上 訴 人 野興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瑞榮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王曼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克仁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出如附件所載內容之上訴理 由書正本,並對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狀內未 表明上訴理由者,審判長得定相當期限命上訴人提出理由書 ,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444 條之1 第1 項分別定 有明文。經查,上訴人於民國(下同)107 年1 月22日提出 「民事上訴狀」(見本院卷第17頁),未依法表明上訴理由 ,經本院通知上訴人補正上訴理由狀,該通知已於同年3 月16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33、 35頁),上訴人於本院同年4 月20日及同年5 月17日行準 備程序時均未到庭陳述(見本院卷第41、51頁),且今未 補正上訴理由,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提出上 訴理由書及繕本,其記載事項詳如附件所示。 二、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方彬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江怡萱 附件 一、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㈡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關於事實,應分別記載上訴聲 明有理由之事實、對於他造主張事實之承認與否抗辯事實 及與此等事項相關連之事實。應證事實如有多數證據,應全 部記載。如係人證,應載明證人之姓名、住址、電話號碼、 訊問事項及與應證事實之關係;如係書證,除已提出得引用 者外,應先提出影本,原本開庭時提出),並應記載法律 關係及法律見解(實務上或學說上),提供相關資料,以利 爭點之整理。 二、前開記載方式請以條列方式分段記載。 三、未於準備程序主張之事項,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於準備 程序後行言詞辯論時,不得主張之: ㈠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 ㈡該事項不甚延滯訴訟者。 ㈢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不能於準備程序提出者。 ㈣依其他情形顯失公平者。 四、未提出上訴理由書,或未說明逾期提出上訴理由書之理由者 ,本院得駁回再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或於判決時依全辯 論意旨斟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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