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上字第278號
上 訴 人 譽展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子峻
訴訟代理人 林春生
訴訟代理人 陳為元
律師
被
上訴人 亞昕101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許馨尹
訴訟代理人 張克西律師
複代理人 陳宏彬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
10月30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上訴人亞昕101公寓大廈管
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林怡欣」之記載,應更正為「許馨尹」。
理 由
一、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原為林怡欣,
嗣變更為許馨尹,並具
狀聲明
承受訴訟乙節,有民國(下同)107年10月4日民事
言
詞辯論意旨狀、新北市林口區公所107年9月19日新北林工字
第1072313674號函(見本院卷第311頁、第315頁至第317頁
),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合先敘明。
二、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三、查本院前開判決關於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之記載,有如主文
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四、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嘉烈
法 官 陳筱蓉
法 官 高明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郭彥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