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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7 年度上字第 27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字第278號 上 訴 人 譽展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子峻 訴訟代理人 林春生 訴訟代理人 陳為元律師 被上訴人  亞昕101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許馨尹 訴訟代理人 張克西律師 複代理人  陳宏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 10月30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上訴人亞昕101公寓大廈管 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林怡欣」之記載,應更正為「許馨尹」。 理 由 一、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原為林怡欣,嗣變更為許馨尹,並具 狀聲明承受訴訟乙節,有民國(下同)107年10月4日民事言 詞辯論意旨狀、新北市林口區公所107年9月19日新北林工字 第1072313674號函(見本院卷第311頁、第315頁至第317頁 ),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合先敘明。 二、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三、查本院前開判決關於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之記載,有如主文 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四、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嘉烈 法 官 陳筱蓉 法 官 高明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郭彥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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