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7 年度上字第 33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投資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字第339號 上 訴 人 謝依萍       顏宏麟       利信宏       吳富春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岳龍律師       黃立心律師       郭桓甫律師 被上訴人  鼎茂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高繼祖 被上訴人  游在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顏寧律師       房佑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投資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23日所為 判決,更正如下: 主 文 本件判決關於被上訴人「鼎茂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 更正為「鼎茂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 二、本件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 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 法 官 曾錦昌 法 官 鄭威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璧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