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上字第339號
上 訴 人 謝依萍
顏宏麟
利信宏
吳富春
共 同
訴訟
代理人 蔡岳龍
律師
黃立心律師
郭桓甫律師
被
上訴人 鼎茂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高繼祖
被上訴人 游在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顏寧律師
房佑璟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投資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23日所為
判決,更正如下:
主 文
本件判決關於被上訴人「鼎茂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
更正為「鼎茂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
二、本件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爰裁定如主
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
法 官 曾錦昌
法 官 鄭威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璧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