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上字第443號
上 訴 人 南龍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沈正發
訴訟代理人 陳世杰
律師
上 訴 人 一六八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孫宜君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展旭律師
李翰洲律師
連星堯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
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11月20日下午3時10分在本
院第六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林佑珊
法 官 賴秀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淑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