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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7 年度上字第 44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上字第443號 上 訴 人 南龍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正發 訴訟代理人 陳世杰律師 上 訴 人 一六八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兼 上 一人 法定代理人 孫宜君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展旭律師       李翰洲律師       連星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兩造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月 31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289號第一審判決,各自 提起上訴,本院於107年11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第二項關於命上訴人一六八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孫 宜君刊登道歉啟事部分,訴訟費用裁判(除撤回起訴部分外 )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上訴人一六八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孫宜君應以 附件三所示之方式及內容刊登對於上訴人南龍旅行社股份有限公 司之道歉啟事。 上訴人南龍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之其餘上訴及上訴人一六八國際 旅行社有限公司、孫宜君之上訴均駁回。 第一審、第二審(除撤回起訴部分外)訴訟費用,關於上訴人南 龍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上訴部分,由上訴人一六八國際旅行社有 限公司、孫宜君負擔三分之二,餘由上訴人南龍旅行社股份有限 公司負擔;關於上訴人一六八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孫宜君上訴 部分,由上訴人一六八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孫宜君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上訴人南龍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南龍旅行 社)主張:伊與被上訴人即上訴人一六八國際旅行社有限公 司(下稱一六八旅行社)皆有經營西藏旅遊,在市場屬競爭 對手。伊與訴外人陳小姐因其母旅遊時出現高山症狀況致生 消費糾紛,陳小姐於民國106年5月3日在網路上有所留言 (下稱系爭留言),後經雙方協調後已於106年5月10日順利 化解爭議,但一六八旅行社與其法定代理人即被上訴人即上 訴人孫宜君(下稱孫宜君),卻利用該次糾紛,先於106年5 月4日在一六八旅行社臉書網站及孫宜君臉書網站(以下合 稱系爭臉書網站)刊登如原審判決附件丙所示之文章(下稱 系爭文章)並連結系爭留言,於系爭文章中扭曲事實,影射 陳小姐之母出現高山症狀,係因伊之領隊不專業、不負責任 且只為賺錢;又捏造事實稱伊出團之司機省油偷油不開空調 造成遊覽車內缺氧所致;並稱伊之領隊、導遊去晚餐讓陳小 姐等人單獨留在醫院,詳如附件甲編號2、3、4所示。雖系 爭臉書網站於106年5月10日陳小姐刪除系爭留言後,隨即撤 下系爭文章,但又再度於106年5月20日在系爭臉書網站登載 陳小姐已刪除之系爭留言內容,伊於同年5月31日發現後懇 請陳小姐通知一六八旅行社及孫宜君,一六八旅行社及孫宜 君才再度撤下。一六八旅行社於106年5、6月間所舉辦對 外開放之大型西藏旅遊講座(下稱系爭講座)上,除繼續播 放系爭留言畫面外,孫宜君並在會上公開謊稱:伊之領隊要 求陳小姐母女趕快回台灣,不要耽誤行程;又稱伊之領隊不 帶消費者陳小姐母就醫,後來下場很慘,甚至陳小姐母因此 得了嚴重的肺水腫並送回台灣;且目前正在與伊打官司;更 捏造事實指稱陳小姐母女是由一六八旅行社領隊帶去就醫; 並不實指控伊之領隊故意不開空調等情事;另捏造事實指稱 伊於出發前一天才告知另四名女子無法及時出團等不實言論 (下稱系爭言論),詳如附件甲編號1、3、5至8所示,惡意 損害伊之商譽等情,民法第18條第2項、第184條第1項 、第185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及公司法第23條第2項規 定,求為命一六八旅行社及孫宜君應以附件一所示之刊登方 式及內容刊登對於南龍旅行社之道歉啟事(南龍旅行社於原 審尚請求一六八旅行社與孫宜君應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 1元,原審判命如數給付,南龍旅行社於上訴後撤回該部 分之起訴;關於道歉啟事部分,原審判命一六八旅行社及孫 宜君應以附件二所示之刊登方式及內容刊登道歉啟事,並駁 回南龍旅行社其餘之請求,兩造各自對其敗訴部分聲明不服 ,提起上訴)。並上訴聲明:(一)原判決駁回南龍旅行社 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廢棄。(二)上廢棄部分,一六八旅行 社及孫宜君應以附件一所示之刊登方式及內容刊登對於南龍 旅行社之道歉啟事。另就一六八旅行社及孫宜君之上訴部分 ,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二、一六八旅行社及孫宜君則以:本件係因陳小姐與其母親在10 6年4月中旬,原有意參加一六八旅行社舉辦之西藏旅遊團, 但因參加人數滿額,所以改選擇行程類似的南龍旅行社,10 6年4月15日出發至西藏旅遊15天回國後,於106年5月3日1 5時09分,由陳小姐以「YuMin」名義,貼文「西藏印象」( 即系爭留言)在一六八旅行社臉書官網(評論),強烈批評 南龍旅行社之領隊不專業,又不會處理事件;且陳小姐除於 106年5月3日在一六八旅行社臉書官網貼文系爭留言外,復 陸續在網路上各大西藏旅遊討論區,同樣以「YuMin」名義 ,再於106年5月4日20時54分、20時59分兩度貼文,及於系 爭留言中具體指摘南龍旅行社。孫宜君看到陳小姐以系爭留 言在一六八旅行社臉書官網告知其參與南龍旅行社的受害控 訴內容後,心中常不捨,另於自己臉書對於前開可受公評 之事件,以系爭文章回覆旅客貼文時表示西藏為高海拔地區 ,容易發生類似的狀況,善意提供予準備到西藏旅遊的客人 參考,僅就陳小姐貼文內容依自身經驗為當評論,並非虛 偽臆測,妄自推論。系爭文章根本從未提及「南龍旅行社」 ,也無其他任何旅行業者名稱出現,更無南龍旅行社所謂扭 曲事實或影射之事。又一六八旅行社舉辦之系爭講座,乃孫 宜君在公司內部之粉絲分享會,僅限粉絲參加,不對外公開 ,因講座內容涉及公司專業開發之行程,當場以圖文鄭重向 聽講參加者公開聲明不得錄音錄影,惟南龍旅行社冒充一六 八旅行社之粉絲,參加一六八旅行社內部活動,侵害主講者 之隱私權及旅遊經驗、智慧財產與影音著作權,已涉嫌違反 營業秘密及智慧財產刑責,且非法惡意秘密錄音,斷章取義 ,非法所取得之錄音及譯文,可信性低,不具證據能力。事 實上當天系爭講座內容均未提及南龍旅行社,亦未播放陳小 姐母女西藏旅遊行程及系爭留言,雖一六八旅行社或有提到 另四名女子原報名106年4月1日青藏8日旅遊遭延期出發,惟 此與南龍旅行社無涉,並無不法侵害南龍旅行社權利之行為 等語,資為抗辯。並上訴聲明:(一)原判決不利於一六八 旅行社及孫宜君部分廢棄。(二)上開廢棄部分,南龍旅行 社在第一審之訴駁回。另就南龍旅行社上訴部分,答辯聲明 :上訴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見本院卷第152頁) ㈠南龍旅行社及一六八旅行社皆有經營西藏旅遊行程,孫宜君 為一六八旅行社法定代理人。 ㈡消費者陳小姐與母親參加南龍旅行社所舉辦之西藏旅遊團而 與南龍旅行社發生旅遊糾紛,於106年4月15日出發至西藏旅 遊15天回國後,於106年5月3日15時09分以YuMin名義貼文「 西藏印象」即系爭留言在一六八旅行社臉書網站(見原審卷 第63至65頁)。 ㈢一六八旅行社及孫宜君於106年5月4日在一六八旅行社臉書 網站及孫宜君臉書網站公開貼文如原審判決附件丙所示之系 爭文章並連結系爭留言,以回覆消費者陳小姐之貼文,於 106年5月10日曾撤下系爭文章後,復於106年5月20日在孫宜 君臉書網站再次貼文系爭文章,並補上原106年5月4日之連 結資料。 ㈣孫宜君於106年5、6月間在一六八旅行社所舉辦之西藏旅遊 講座(即系爭講座)上發言介紹西藏旅遊(孫宜君於講座前 一小時之發言內容如原審判決附件丁所示;譯文第1至6頁見 原審卷第127至132頁、第7至11頁見原審卷第104至114頁) 。 四、本件南龍旅行社主張孫宜君以一六八旅行社代表人所為之系 爭文章及系爭言論不法侵害其商譽,一六八旅行社及孫宜君 應對其負損害賠償責任乙情,為一六八旅行社及孫宜君所否 認,辯稱系爭文章及系爭言論並未提及南龍旅行社名稱,且 其係就可受公評之事項為適當之評論等語。茲就兩造之爭點 及本院之判斷,分述如下: ㈠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發表言論與陳述事實 不同,意見為主觀之價值判斷,無所謂真實與否,在民主多 元社會,各種價值判斷均應容許,而受言論自由之保障,僅 能藉由言論之自由市場機制,使真理愈辯愈明而達到去蕪存 菁之效果。因此,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縱加以不留餘地或尖 酸刻薄之評論,亦受憲法之保障,蓋維護言論自由即所以促 進政治民主與社會之健全發展,與個人名譽可能遭受之損失 兩相權衡,顯有較高之價值。惟事實陳述本身涉及真實與否 ,雖其與言論表達在概念上偶有流動,有時難期涇渭分明, 若言論係以某項事實為基礎,或發言過程中夾論夾敘,將事 實敘述與評論混為一談,在評價言論自由與保障個人名譽權 之考量上,仍應考慮事實之真偽。倘行為人所述事實足以貶 損他人之社會評價而侵害他人名譽,而行為人未能證明所陳 述事實為真,或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構成故意或過失 侵害他人之名譽,仍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 96年度台上字第855 號及95年度台上字第2365號判決要旨參 照)。換言之,行為人以無任何依據之事實為基礎所為足以 貶損他人名譽之陳述或言論,即非屬善意、適當之評論,不 應受言論自由之保障。 ㈡孫宜君於106年5月間在系爭臉書網站公開貼文系爭文章並連 結系爭留言,系爭文章中如附件甲編號2、3、4所示部分, 有無不法侵害南龍旅行社之商譽? ⒈查孫宜君於106年5月4日、20日在系爭臉書網站公開貼文系 爭文章,並連結至陳小姐於106年5月3日以YuMin名義發表之 系爭留言,有系爭臉書網站網路資料可證(見原審卷第16至 27頁)。而系爭留言中指明:「…2017/4月中,原本想參加 168的西藏團,但滿團了,所以選擇了行程類似的『南龍旅 行社』。這卻是我非常後悔的決定,因為『南龍旅行社』的 領隊非常之不專業…」等語(見原審卷第21至22頁),孫宜 君亦於其網站貼文中稱:「這個客人因為我們家額滿報不上 ,才找這家業者報名…」等語(見原審卷第16至21頁),客 觀上足以使閱覽之人知悉南龍旅行社即為孫宜君於系爭文章 所指涉之對象無疑。 ⒉附件甲編號3所示部分 查系爭文章稱:「西藏司機因為省油偷油,不開空調就是為 了省點油錢,卻會造成車內缺氧,造成嚴重高反,這不是人 為疏失,是什麼?領隊連西藏司機偷油沒開壓縮機都不懂, 還讓客人在車上缺氧六七天,才換車…這些業者領隊不專業 ,還把責任都推給客人…」等語(見原審卷第19、20頁); 對照陳小姐之系爭留言中稱:「事件一…在2017/4/16下午 ,我因為車內太悶而暈車吐了,和南龍旅行社的領隊反應, 他卻說是我自己不吃暈車藥的問題,不是車子沒冷氣!直到 第六、七天,也有團員反應這問題後,才換了車,『結果是 車子沒有冷媒!』真讓人無言!」等語(見原審卷第23頁) ,可知系爭留言內容稱車子沒冷氣是因為沒有冷媒,並因此 更換車輛,且既已更換車輛,即足認當時並非為省油錢,藉 口不開冷氣,否則只要重新開啟空調即可,不必更換車輛。 然孫宜君卻妄自推論西藏司機為省油偷油沒開壓縮機,而以 此指摘南龍旅行社領隊不懂此情係不專業,是其評論之基礎 事實即當時司機偷油省油,並非真實,孫宜君復未能證明其 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且上述言論足以貶損一般消費者 對於南龍旅行社之評價,因此,構成故意或過失侵害他人之 名譽,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⒊附件甲編號2、4所示部分 按旅行社經營旅遊行程之品質屬可受公評之事項,得為「適 當」之評論。查,系爭文章稱:「誰說高山症是體質關係, 這領隊幾乎跟坊間全台灣大部分業者一樣,不負責任,只為 賺錢,把高山症的發生都丟給客人體質問題,混淆視聽,推 卸責任…若領隊不專業,向上面這客人媽媽,被她們惡整到 高山症,倒下還怪是客人問題,自己在西藏沒有早晚吃丹木 思…」,及「把客人丟到醫院後,自己跟導遊去吃晚餐,卻 不在醫院留守一人照護旅客,離譜至極,簡直無言…」等語 (見原審卷第19、20頁);對照陳小姐之系爭留言中指稱: 「2017/4/17,事件二…(因前一日,我吐太慘,所以今日 選擇不走行程,在飯店休息一日)而我媽媽在17號吃中餐時 ,有了高原反應,整個人暈到無法站立,上吐下瀉的,從中 午12點到晚上8點多,一路南龍旅行社,沒半人通知在飯店 的我,也就算了,整整八個多小時,也沒送我媽媽去醫院, 還讓我媽媽吃安眠藥在車上睡,然後繼續走行程!!直到8點 多,團員扶我媽媽進我房間時,我才得知一天的事!最誇張 的是…南龍旅行社的領隊,還去吃完晚餐到9點半多,才回 來飯店接我和我媽去醫院!(在這一小時多中,我完完全全 找不到領隊的人!)送醫院的路上,這個領隊還不斷責怪是 我媽媽自己沒吃丹木斯,到了醫院,醫生說是缺氧,我才又 得知…原來一整個下午到晚上,這領隊沒給我媽吸過半口氧 氣!!!後來,領隊和導遊都說有事要處理,就先走了…二個 多小時內,留我自己一個人在醫院陪我媽媽,一整個讓人無 法再信任南龍旅行社的領隊!!…南龍旅行社…他們的領隊… 非常不專業、又不會處理事情,只會怪客人」等語(見原審 卷第24至25、27頁),足認系爭文章中以南龍旅行社領隊將 高山症之發生歸因於旅客體質問題、去吃晚餐而未在醫院留 守照護旅客等情而指摘不專業部分,確係基於系爭留言之內 容中所提及南龍旅行社領隊責怪陳小姐母親未服藥導致高山 症及大部分時間未留在醫院陪伴陳小姐及其母親之情,所為 之意見評論,且所使用之語言、文字雖令南龍旅行社不舒服 ,但並未逾越適當合理之評論範疇,非為對於南龍旅行社之 侵權言論。 ㈢一六八旅行社於106年5、6月間所舉辦之系爭講座,孫宜君 所為之系爭言論即如附件甲編號1、3、5、6、7、8所示部分 ,有無不法侵害南龍旅行社之商譽? ⒈按談話錄音內容如非隱私性之對話,又無介入誘導致有誤引 虛偽陳述之危險性,基於證據保全之必要性及手段方法之社 會相當性考量,自應承認其證據能力(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 字第2001號判決要旨參照)。查本件南龍旅行社提出孫宜君 於106年5、6月間在一六八旅行社所舉辦系爭講座上所為系 爭言論之錄音光碟為證據(見原審卷第29頁),雖一六八旅 行社及孫宜君質疑南龍旅行社係派人冒充一六八旅行社之粉 絲並違法錄音,侵害其隱私權及智慧財產權、營業秘密等, 而無證據能力云云惟查,孫宜君於系爭講座中曾言及:「 在座的各位不見得都是客人,很多都是旅行社的業者」等語 (見原審卷第105頁),且證人即南龍旅行社總經理助理袁 珮萱於本院具結證稱:「(問:是否有曾經參與過一六八公 司舉行之旅遊講座?若有,時間為何?地點為何?)有,時 間是106年6月10日,地點是在台中市○○○路的台灣文化會 館。旅遊講座是西藏的旅遊講座。」、「(問:你是何時及 如何報名前述講座?報名時所登記的姓名資料是否有據實抑 或是用假的姓名資料?)我沒有報名,我當天在講座的時間 直接到現場,告訴承辦人員要參加講座,承辦人有問我有沒 有報名,我回答說沒有,於是他拿了一個本子登記簿讓我寫 下姓名電話,我留的是真名真電話。」等語(見本院卷第20 4、208頁),足認系爭講座是對外公開,孫宜君並知悉在場 者包括同業在內,應無侵害一六八旅行社及孫宜君之隱私權 可言;又為呈現並保存孫宜君在系爭講座上所為之系爭言論 內容,採取除錄音以外之其他證據方法確有困難性,且該採 證方式非暴力方式,應屬最小侵害之手段;況且南龍旅行社 於本件訴訟中提出錄音光碟作為系爭言論內容之證據,未見 有其他非法使用之事證;準此,權衡南龍旅行社取得證據之 目的、手段、必要性及一六八旅行社與孫宜君所受損害之程 度,應認該錄音光碟及譯文(見原審卷第29、104至111、12 7至132頁)具證據能力,一六八旅行社及孫宜君辯稱無證據 能力,尚無足採。 ⒉附件甲編號1、3、5、6、8所示部分 ①附件甲編號1所示部分,查系爭言論稱:「…兩母女…他們 的客人媽媽的女兒,就是女兒看到我們的團隊,那也知道我 們家,本來要報名我們家168的,但是因為我們家額滿,真 的報不進來,所以一看到我們就好像看到救星,就一直說找 我們家領隊…她的媽媽竟然是由我們的領隊送他們去醫院的 ,她們的領隊是不送他們的客人去醫院…」等語(見原審卷 第105、128頁),指稱係由一六八旅行社領隊曾佳玲帶陳小 姐母親去醫院就診,從其稱「兩母女」及女兒本來是要報名 一六八旅行社之西藏行程,卻因額滿而改報其他旅行社等語 ,對照其在系爭臉書網站所貼系爭文章稱「這個客人因為我 們家額滿報不上,才找這家業者報名」「這客人媽媽,被她 們惡整到高山症」等語並連結系爭留言(針對南龍旅行社之 評論,見原審卷第18、23、20頁),足以使參與系爭講座之 粉絲知悉系爭言論所稱不送客人就醫之領隊屬於南龍旅行社 。再者,參照陳小姐之系爭留言:「…我真的真的真的非常 的感謝168旅行社的"曾佳玲-以西"她是我去年在張家界的領 隊,雖然我是跟著別家旅行社出發的到西藏的,但我在西藏 有任何大、小事件,卻都是她無私地在幫我的忙!!…」、「 …南龍旅行社的領隊,還去吃完晚餐到9點半多,才回來飯 店接我和我媽去醫院…後來,領隊和導遊都說有事要處理, 就先走了…二個多小時內,留我自己一個人在醫院陪我媽媽 ,一整個讓人無法再信任南龍旅行社的領隊!!(還好有168 的領隊以西,得知我媽在醫院後,立馬過來了解情況,也陪 我在那待了二個小時)」等語(見原審卷第22、24、25頁) ,可知系爭留言清楚明白的敘述是南龍旅行社的領隊送陳小 姐及母親送醫,一六八旅行社之領隊曾佳玲僅在醫院陪伴陳 小姐2個小時,然孫宜君在系爭講座卻稱陳小姐及母親當天 是由其領隊送去醫院,南龍旅行社之領隊是不送客人去醫院 ,是其知悉上述言論並非真實,且上述言論足以貶損一般消 費者對於南龍旅行社之評價,因此,構成故意侵害他人之名 譽,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②附件甲編號3所示部分,系爭言論稱:「上去很多時候上連 司機都會修理你,他那個團就是司機不開空調,哦不開空調 ,然後造成客人嚴重的高反…有的司機比較厲害,他看你這 個領隊菜鳥,他就偷油…」(見原審卷第108、131頁),而 此部分言論此部分虛偽不實,詳如前述,足以貶低南龍旅行 社之商譽。 ③附件甲編號5、6所示部分,系爭言論稱:「…別家的旅行社 抄我們的行程,一模一樣,他們的客人第二天就高山症了。 高山症很嚴重,他們的領隊就叫他們的客人回臺灣,兩母女 ,你趕快回臺灣,為什麼呢?如果說,繼續留的話,他說: 這樣子你會耽誤他們其它客人的行程,我們沒有人可以留下 來顧你…就是女兒看到我們的團隊,那也知道我們家,本來 要報名我們家168的,但是因為我們家額滿,真的報不進來 …就是說,現在我媽媽得高山症,那領隊一直逼我們回臺灣 ,那怎麼辦?…她的媽媽竟然是由我們的領隊送他們去醫院 的,她們的領隊是不送他們的客人去醫院,一直逼她們回去 ,然後後面發生非常多的慘劇,造成她嚴重的肺水腫、高山 症,後來送回臺灣。」(見原審卷第105、128頁),然從系 爭留言可知,並無提及南龍旅行社領隊要求陳小姐與母親回 台灣,及該領隊不帶陳小姐母親就醫,陳小姐母親得了肺水 腫送回台灣,陳小姐及母親係由南龍旅行社送醫的等情(見 原審卷第24頁),且陳小姐母親有走完行程,未得肺水腫而 回台(見原審卷第26頁),足見系爭言論此部分虛偽不實, 足以貶低南龍旅行社之商譽,構成侵權行為。 ④附件甲編號8所示部分,系爭言論稱:「你看,這個什麼被 南…這個什麼被南×啦吼!剛剛這四個小女孩也是被他們放 鴿子的,哦~也是一樣,那他們有時候是七天前通知、三天 前通知,有時候甚至是一天前通知。」(見原審卷第111頁 ),惟南龍旅行社主張:該四名女子於106年1月初下訂,其 於1月中就已告知等無法於4月1申辦入藏證並立即退訂, 非如孫宜君所稱係「7天前通知、3天前通知,有時甚至是1 天前通知」消費者等語,並提出該四名女子其中一人於網路 關於1月初下訂金,約1月中業務告知4月1日下不來之留言資 料為證(見原審卷第160頁),而一六八旅行社及孫宜君並 未舉證證明系爭言論前揭部分為真實或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 實,足見系爭言論此部分虛偽不實,並足以貶低南龍旅行社 之商譽,構成侵權行為。 ⑤一六八旅行社及孫宜君辯稱系爭言論未指名道姓,並未提及 南龍旅行社名稱等語,查證人袁珮萱於本院具結證稱:「( 提示原證8,請問證人於參加上述講座時,有無播放原證8之 圖片或影片?若有,如何播放?)原證8這些連續照片都有 ,就是一邊講一邊換頁,是投影部分,來來回回顯示好幾次 。」、「(問:承上,若有播放原證8之影片,則播放當時 係說明或討論何種事情?是否能一一說明(提示原審判決附 件丁)?)第5、8頁(標示本院卷第32頁)孫宜君一邊講一 邊出示原證8的照片,他講的內容就如附件丁第5、8頁我標 示的部分。」(見本院卷第204、205頁),而原證8內容包 含系爭留言影像檔及孫宜君貼文客戶「被南龍×××莊孝維 的感覺真的很糟糕!期待了兩三年、嚴選了好幾間、繳了錢 等待了大半年…竟然一句抱歉原價退款…」留言(見原審卷 第171至176頁),對照證人袁珮萱稱孫宜君於播放原證8時 ,邊講述「像上面這位客人不舒服還被領隊修理啊!你趕快 回去,你不要留下拖累!你不舒服你趕快回去!不然,我們 沒有人力照顧你啊!怎樣,大局為重,我要照顧整團的客人 」(見本院卷第31頁)、「你看,這個什麼被南…這個什麼 被南×啦吼!剛剛這四個小女孩也是被他們放鴿子的,哦~ 也是一樣,那他們有時候是七天前通知、三天前通知,有時 候甚至是一天前通知。」(見本院卷第32頁),是足以確認 係在指涉南龍旅行社,而證人即一六八旅行社之客服人員張 孝慈雖於本院證稱:孫宜君於系爭講座完全沒有提到南龍旅 行社這5個字、及當天並未播放有關系爭留言之貼文、照片 或畫面等語(見本院卷第213、214頁),然前述系爭言論是 說「像『上面』這位客人…」,而非「前面講過這位客人… 」或其他特定方式,足見孫宜君在為該言論時,確實上方有 顯示關於陳小姐母女之資料,方會稱「像『上面』這位客人 …」,是信證人袁珮萱前開證述內容為真實,則孫宜君在 講述系爭言論時,既有播放系爭留言,則附件甲編號1、3、 5、6所示部分,即足使人聯想係在指涉南龍旅行社,從而, 之後孫宜君在提到附件甲編號8所示「這個什麼被南…這個 什麼被南×啦吼」,亦足使人聯想係在指涉南龍旅行社。因 此,一六八旅行社及孫宜君辯稱系爭言論並非針對南龍旅行 社云云,即非可取。 ⒊附件甲編號7所示部分 查系爭言論稱:「…兩母女…現在在打官司,賠了十幾萬給 她。」(見原審卷第105、106、128、129頁),南龍旅行社 則主張其與陳小姐已於106年5月10日達成和解,其亦係退還 團費予陳小姐母親,系爭言論該部分所言不實等語。查,陳 小姐因對南龍旅行社後續處理非常不滿,乃主動貼文系爭留 言至一六八旅行社臉書,控訴被害經過,詳如前述;再參諸 陳小姐另貼文具體指謫南龍旅行社:「西藏通訊發達無比, 不是不了解狀況,是你們假裝不了解,只想推卸責任抹黑客 人!你們可以繼續說謊」、「像你們這樣不守信用、又繼續 推拖拉,不提出具體賠償方案與道歉聲明,我們就觀光局、 法院見,決不寬貸!」等語(見原審卷第68頁),可見陳小 姐公開聲明要和南龍旅行社雙方「觀光局、法院見」,且根 據南龍旅行社之官網記載,陳小姐母女參加106年4月15日出 發至西藏旅遊15天之團費為115,800元起(見原審卷第150頁 ),因此,孫宜君稱陳小姐與南龍旅行社在打官司,南龍旅 行社賠了十幾萬元給陳小姐等語,雖較為誇大,但非全然無 據,有前開相當之證據確信所言為真實。至於南龍旅行社主 張其當時已與陳小姐和解,退還團費給陳小姐,然此為南龍 旅行社與陳小姐間之私事,南龍旅行社並未舉證證明一六八 旅行社及孫宜君於當時已知悉其等間係以和解而非以訴訟方 式解決,從而,亦難認是對於南龍旅行社之侵權言論。 ㈣南龍旅行社依民法第18條第2項、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第 1項、第195條第1項,及公司法第23條第2項規定,請求一六 八旅行社及孫宜君以附件一所示之刊登方式及內容刊登道歉 啟事,有無理由? ⒈按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業務之執行,如有違反法令致他人受 有損害時,對他人應與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公司法第23條 第2項定有明文。承前所述,系爭文章中如附件甲編號3部分 ,及系爭言論中如附件甲編號1、3、5、6、8部分,虛偽不 實,足以貶低南龍旅行社之商譽,而不法侵害南龍旅行社之 商譽,又孫宜君為一六八旅行社之公司負責人(見本院卷第 125頁),其因執行一六八旅行社職務而為系爭文章及系爭 言論,不法侵害南龍旅行社之商譽,即屬一六八旅行社所為 之侵權行為,因此,南龍旅行社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 公司法第23條第2項規定,請求一六八旅行社與孫宜君負損 害賠償責任,即屬有據。是南龍旅行社另依民法第18條、第 185條第1項規定為同一聲明請求部分,即無庸再行審酌。 ⒉按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9 5條第1項後段定有明文。又所謂適當之處分,係指該處分在 客觀上足以回復被害人之名譽且屬必要者而言(最高法院86 年度台上字第3706號民事裁判要旨可參)。又按憲法第11條 保障人民之言論自由,除保障積極之表意自由外,尚保障消 極之不表意自由。以判決命加害人登報道歉,即涉及憲法第 11條言論自由所保障之不表意自由。故於侵害名譽事件,若 為回復受害人之名譽,有限制加害人不表意自由之必要,自 應就不法侵害人格法益情節之輕重與強制表意之內容等,審 慎斟酌而為適當之決定,以符合比例原則(大法官會議釋字 第656號解釋理由書參照)。基上,名譽被侵害者請求法院 藉適當處分以回復其名譽,法院應在被害人聲明之範圍內, 權衡侵害名譽情節之輕重、當事人身分及行為人之經濟狀況 ,考察客觀時間、空間與特定對象之環境、條件,以審判時 仍具有必要性者,方堪許之。 ⒊查一六八旅行社與孫宜君在系爭臉書網站發表前述侵害名譽 之系爭文章,致使不特定之使用者均可見聞;以及舉辦粉絲 講座,使有意願參加西藏旅遊行程等人共見共聞前述侵害名 譽之系爭言論,而影響消費者旅遊行程之決定,確有必要以 一定之公示方法以回復南龍旅行社因該等侵權言論所受損害 之名譽。惟一六八旅行社與孫宜君係於公開之系爭臉書網站 發表系爭文章及對外舉辦系爭講座為系爭言論,並非訴諸於 報紙報導方式,而報紙與網站閱覽群不同,且參與系爭講座 者為一六八旅行社、孫宜君之粉絲與旅行社同業,是以南龍 旅行社請求在一六八旅行社與孫宜君在旅遊官網、臉書網站 (含公司官網及社團網站)及孫宜君臉書網站刊登於首頁頂 端連續20日(其規格尺寸大小,長度須大於網頁頁面1/2以 上,寬度為長度1/2以上),以及在旅報週刊、旅奇週刊兩 大同業週刊各刊登半頁之方式,刊載道歉聲明,即足以適度 回復南龍旅行社之名譽,則上訴人另請求被上訴人於中國時 報、聯合報、自由時報、蘋果日報刊登道歉啟事部分,尚難 認具必要性,非屬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不應准許。又關於 道歉啟示內容部分,上訴人主張應依附件一所示為之。然附 件一僅概括指稱一六八旅行社與孫宜君「多次捏造不實內容 」,並未指明一六八旅行社與孫宜君之侵權言論為何,是道 歉啟事之內容應限縮為一六八旅行社與孫宜君於本件經認定 構成侵權言論之範圍,至於其末行有關一六八旅行社與孫宜 君「並保證爾後絕不再犯」部分,旨在預防一六八旅行社與 孫宜君再為侵及南龍旅行社名譽之行為,核非屬藉此回復南 龍旅行社名譽之範疇,顯已逾越回復名譽之必要程度,而過 度限制人民之不表意自由,難認允當,自應予刪除。另原審 僅認附件甲編號3部分構成侵權行為,而判命道歉內容僅限 該部分,如附件二所示,亦非適當。是本院爰就附件一道歉 啟事中具體如附件三所示部分准許之;逾此範圍之請求,則 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綜上所述,南龍旅行社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 第1項後段、公司法第23條第2項規定,請求一六八旅行社與 孫宜君應以附件三所示之方式及內容刊登對於南龍旅行社之 道歉啟事部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 無理由,不應准許。上開應准許之部分,原審就附件甲編號 1、5、6、8部分,為南龍旅行社敗訴之判決,尚有未合,南 龍旅行社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為廢棄,為有理由,爰 由本院改判如主文第二項所示。至於上開其餘應准許之部分 (即附件甲編號3部分),原審為南龍旅行社勝訴之判決; 及不應准許部分(即附件甲編號2、4、7部分),原審判決 為南龍旅行社敗訴之知,均無不合,一六八旅行社與孫宜 君之上訴、南龍旅行社之其餘上訴,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 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 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南龍旅行社之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 由,一六八旅行社及孫宜君之上訴均為無理由,爰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林佑珊 法 官 賴秀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 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 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第1項但 書或第2項(詳附註)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淑貞 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 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 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 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 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附件一(南龍旅行社之聲明) ┌────────────────┬───────────────┐ │ 刊 登 內 容 │ 刊 登 方 式 │ ├────────────────┼───────────────┤ │道歉人一六八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於一六八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旅遊│ │孫宜君前於民國106年間多次捏造不 │官網、臉書網站(含該公司官網及│ │實內容損害南龍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社團網站)及孫宜君臉書網站│ │,致侵害南龍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之│,刊登於首頁頂端連續20日(其規│ │名譽,為此向南龍旅行社股份有限公│格尺寸大小,長度須大於網頁頁面│ │司致上萬分歉意,並保證爾後絕不再│1/2以上,寬度為長度1/2以上),│ │犯。 │並於中國時報、聯合報、自由時報│ │道歉人:一六八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蘋果日報第一版以不得小於11公│ │(負責人孫宜君)、孫宜君 │分乘以12公分之篇幅刊登,並於旅│ │ │報周刊、旅奇周刊兩大同業週刊各│ │ │刊登半頁。 │ └────────────────┴───────────────┘ 附件二(原審判決) ┌────────────────┬───────────────┐ │道歉人一六八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於一六八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旅遊│ │孫宜君前於民國106年間所為侵權言 │官網、臉書網站(含公司官網及社│ │論(即在網站公開貼文,妄自推論西│團網站)及孫宜君臉書網站,刊登│ │藏司機是為省油偷油沒開壓縮機,而│於首頁頂端連續20日(長度須大於│ │以此指摘南龍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之│網頁頁面1/2以上,寬度為長度1/2│ │領隊不懂此情為不專業),損害南龍│以上),並於旅報周刊、旅奇周刊│ │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致侵害南龍旅│兩大同業週刊,各刊登半頁。 │ │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之名譽,為此向南│ │ │龍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致上萬分歉意│ │ │。 │ │ │道歉人:一六八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 │(負責人孫宜君)、孫宜君 │ │ └────────────────┴───────────────┘ 附件三(本院判決) ┌────────────────┬───────────────┐ │道歉人一六八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於一六八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旅遊│ │孫宜君於民國106年5、6月間在本人 │官網、臉書網站(含公司官網及社│ │臉書官網及講座陳稱:西藏司機是為│團網站)及孫宜君臉書網站,刊登│ │省油偷油而不開空調,南龍旅行社股│於首頁頂端連續20日(長度須大於│ │份有限公司領隊都不懂等語;以及在│網頁頁面1/2以上,寬度為長度1/2│ │「西藏印象」粉絲團講座陳稱:由一│以上);並於旅報周刊、旅奇周刊│ │六八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之領隊帶南│各刊登半頁。 │ │龍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之客戶陳小姐│ │ │母親就醫、南龍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領隊不帶陳小姐母親就醫、要求陳小│ │ │姐母親回臺灣、並送得了肺水腫之陳│ │ │小姐母親回臺灣、於出發前一天才告│ │ │知另四名女子無法即時出團等,均屬│ │ │不實言論,致侵害南龍旅行社股份有│ │ │限公司之名譽,為此向南龍旅行社股│ │ │份有限公司致上萬分歉意。 │ │ │ │ │ │道歉人:一六八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 │(負責人孫宜君)、孫宜君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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