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上字第910號
上 訴 人 亞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俊華
訴訟代理人 王炯棻
律師
複 代理 人 朱俊雄律師
陳韻鸚
被
上訴 人 捷達威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群仁
訴訟代理人 江旻書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4月2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五法庭
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純惠
法 官 李昆曄
法 官 林翠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文儀